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挂牌出让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敖鲁古雅乡地热资源勘查探矿权的公告(公告文号:(略)
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挂牌出让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敖鲁古雅乡地热资源勘查探矿权的公告(呼自然资矿挂告字〔(略)〕(略)号)
一、出让人
名称:(略)
场所:(略)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略)
场所:(略)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1?'项目':(略)
-1?'开采矿种':(略)
地理位置:(略)
面积:(略)
|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1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2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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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5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6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7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8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9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略) | 0 | 0 |
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略)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本次出让不接受联合体竞买。(二)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四)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五)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六)保证金要求竞买保证金:(略)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挂牌时间:(略)
网上交易:(略)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略)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出让设置底价。挂牌采取增价报价方式,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略)万元或人民币(略)万元的整数倍,否则为无效报价,系统不予接受。本次探矿权挂牌出让以不低于底价的高报价者为竞得人。1.挂牌期限届满,宣布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如有竞买人继续竞价的,通过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2.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如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挂牌成交。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八、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略)〕(略)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二)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竞买人应慎重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此次出让范围涉及林草地,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办理相关征占用林地草地手续。探矿权存在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转采的风险,竞买人应了解,自行承担相应风险。本次出让严禁探矿权“圈而不探”,竞得人取得探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勘查工作,如实完成勘查工作量、填报勘查开采信息,不得无故停滞、搁置勘查作业,不得长期闲置勘查区块。探矿权权利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经查实存在“圈而不探”情形的,经告知探矿权人并公示(略)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予续期。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三)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四)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除外)的(略)%。(五)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出让人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应符合变更矿种有关规定,并向出让人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矿种为准,且应在采矿新立时按规定缴纳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竞得人在持有探矿权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缴纳、地质资料汇交、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填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相关义务。(六)竞得人应当按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义务,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转为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恢复治理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竞得人未按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七)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林地、草地、**设施、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技术规范,需配合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稳定及升级改造预留足够空间。因地下文物存在未知性,在项目核准后,开工建设前,需按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手续。如勘探中发现文物遗址,尽量避让文物遗址本体,如无法避让,需依法完成考古发掘工作。(八)竞得人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林业、草原管控政策,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九)该区块与城镇开发边界部分重叠,需由矿业权人申请并提出明确的减缓不良影响措施,经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签订互不影响协议,属地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督促监管矿业权人履行重叠范围内地面沉降监测等责任。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探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出让人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略)〕(略)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二)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三)本次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四)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五)如交易过程中系统网络有异常情况发生,按照《应急处置办法》执行。(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出让活动应中止:(略)
本公告在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交易大厅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