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司律投补通字〔(略)〕第(略)号
潘帅:
我局于(略)年7月(略)日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移送的方式收到你投诉广东淞元律师事务所的事项。
经审查,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款“投诉人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当包括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相关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等”的规定,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局补正相关书面证据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将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投诉。
需补正的材料:
一、请提交你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你提交的投诉材料中,关于投诉事项描述不够清晰,且关键佐证材料缺失,请对被投诉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及律师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进行梳理,重新提交投诉书(每页签名)列举投诉事项,并提交证据材料。
三、请书面说明,你向被投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支付费用的日期、金额、支付方式(如多次支付,请依次列明),请提交你支付费用的银行转账流水或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银行或财付通或支付宝盖章版)。
四、请书面说明,你与被投诉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共签订几份合同,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如未签订合同,请书面说明。
五、请知悉,退款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我局仅能促进双方协商调解,如协商不成,建议你按照案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依法处置。
六、你是否已就相同的事项向深圳市律师协会进行投诉,如是,请提供相关立案、处理结果等文书复印件。
七、其他能够证明你投诉事项的证据材料。
八、请你确认,是否同意在处理你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案中,将你本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包含纸质证据材料和录音、录像证据材料,向被投诉人提供,供被投诉人查阅、复制。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略)年8月3日
联系地址:(略)
(建议通过中国邮政邮寄补正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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