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大荷载、体积、面积、给水、排水、供电等工程条件,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转让要求,转让费用不因此发生改变,并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标的所列示的标的各站点面积尺寸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参考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标的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车站公共区域等)均不在转让范围内,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转让期内,标的必须由受让方直接经营,经营范围须按照转让方要求,不可违规经营,不得擅自将经营的商业场地及设施设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转借、调换,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转让方有权责令受让方停业整改,若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及时整改的,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 4.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转让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维修工作(含对标的内部墙体屋面,给水、排水管道渗漏破损,电缆及配电箱等维修),转让方给予协助配合。 5.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日常维修等相关费用,部分标的需受让方自行铺设电缆、自行接入给排水,受让方自行承担上述费用,转让费用不包含上述费用。具体铺设电缆、自行接入给排水路径及接口条件以转让方指定为准,受让方须自行考虑风险。 6.转让期内,受让方对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报转让方备案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擅自改动或破坏建筑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建筑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转让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转让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转让期内标的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如需增加电容量,改造用电线路,须书面申请,经转让方同意,受让方方可施工,并承担全部责任与费用。 7.受让方在装修过程中,施工及装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装修、玻璃隔断、卷帘门、配电箱、电缆、给水、排水设施管道、灯具插座等)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消防要求,须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消防报验。转让方将对受让方使用产品进行检查和抽查,若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受让方须及时落实整改,杜绝采购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一经发现须及时整治;若情节严重的,转让方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终止合同。 8.本项目转让方仅基于现有条件提供场地,一切相关设施需要安装或更换的(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装修、玻璃隔断、卷帘门、配电箱、电缆、给水、排水设施管道、灯具插座等),须由受让方向转让方申报,取得书面同意后由受让方自行安装或更换并承担全部费用。 9.标的内若有废弃物须由受让方自行清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略).各标的内部须由受让方自行安装独立水电表,以计量营业用水、电指数。水、电表应确保质量并须为供水供电部门指定类型,受让方须提供相关合格证书并承担全部费用。经营场地的水电为有偿使用,费用收取方式及管理规定须另行签订水电协议。 (略).本项目转让方仅提供经营场地,受让方须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审批,工商、卫生等所有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转让方协助配合。 (略).受让方在完成开业准备工作后,如需消防部门验收审批的,须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若终因消防部门要求取消商业的,受让方可办理退场手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标的站点面积、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终以转让方实际交付标的为准,转让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转让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消防等因素调整轨道交通运营时间、商业场地位置、个数,关闭或停运个别站点,由此导致受让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受让方须无条件服从,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转让费用调整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略).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略).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