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使用工作,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结合我县物业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延长县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度
条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使用工作,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延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延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物业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已交付使用的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在扣除法定税费、合理经营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
第四条公共收益管理坚持业主共有、专户存储、公开透明、共同决策、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公共收益。
第二章 公共收益范围与归属
第五条 公共收益来源
(一)广告类收益:(略)
(二)停车类收益:(略)
(三)房屋租赁类收益:(略)
(四)场地经营类收益:(略)
(五)设施占用与处置收益:(略)
(六)其他合法收益:(略)
第六条 收益归属与分配
(一)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或其他管理人仅为受托管理主体,不享有所有权。
(二)公共收益分配:(略)
第三章 公共收益管理方式
第七条 经营主体与合同管理
(一)业主大会成立前:(略)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略)
(三)所有公共收益经营合同(含广告、租赁、场地使用等)需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在小区公告栏、楼道、业主微信群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略)日,并报县住建局物业服务中心、街道办存档。
第八条 专户存储要求
(一)公共收益必须单独开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与物业服务费、物业企业自有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混存混用。
(二)前期阶段:(略)
(三)业委会成立后:(略)
(四)公共收益资金自到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存入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体外循环;银行利息自动滚存计入专户本金。
第九条 成本与管理费用核算
(一)合理成本范围:(略)
(二)管理服务费用:(略)
(三)成本与费用核算需真实、准确、完整,保留原始凭证(发票、合同、支付记录等),接受业主与监管部门核查。
第四章 公共收益使用管理
第十条 使用范围
公共收益优先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年度补充比例不低于公共收益的(略)%),剩余部分经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以下支出:
(一)小区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更新、改造(如电梯大修、消防设施维保、屋面防水、道路修缮、监控系统升级等)。
(二)小区应急维修支出:(略)
(三)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经费:(略)
(四)小区公共服务与文化建设:(略)
(五)公共收益管理相关费用:(略)
(六)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合法用途,严禁用于非小区公共事项或个人支出。
第十一条 使用决策程序
(一)业主大会成立前:(略)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略)
(三)使用流程:(略)
第五章 公示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公示制度
(一)合同公示:(略)
(二)半年公示:(略)
(三)年度公示:(略)
(四)使用公示:(略)
第十三条 业主监督权利
(一)业主有权查阅、复制公共收益专户银行流水、合同、发票、会计凭证、审计报告、公示资料,管理主体不得拒绝;业主对收支有异议的,可向业委会、街道办或县住建局投诉,要求书面答复。
(二)经(略)%以上业主联名,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审议公共收益管理事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收益进行专项审计,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业主委员会负责具体执行,需定期公示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质询。业主个人有权查询公共收益明细,对异常情况提出异议。
(二)镇(街道)负责开展公共收益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规范公共收益管理,调处公共收益纠纷。
(三)通过开展日常检查和物业管理活动“双随机”检查等形式加强对辖区内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对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履行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通报和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经济犯罪的,移交部门处理。
(四)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收益支取使用的指导监督。公共收益支出需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移交
(一)前期物业合同终止、业委会换届、管理主体变更时,原管理主体需在(略)日内将公共收益专户资金、账目、合同、凭证、印章等完整移交,不得拖延、拒绝移交;移交需经镇(街道)、社区居(村)委会监交,签署移交清单并公示。
(二)业委会成立、管理主体变更、年度决算时,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共收益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公示并报县住建局、镇(街道)备案;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解释权本制度由延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实施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