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务人员保险方案
1.被保险人因公身故保额(略)万元/人;
2.被保险人非因公意外身故保额(略)万元/人;
3.被保险人非因公疾病身故保额(略)万元;
4.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额(略)万元/人。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略)-(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略)年第(略)号》)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并计算伤残保险金,其中:(略)
5. 被保险人意外医疗费用保额(略)万元/人。
在保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对于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已从医保等途径获得补偿的剩余部分或未从医保等途径获得补偿的,免赔额0元,按(略)%标准赔付。保期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自保期届满次日起,门诊治疗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止,长不超过九十日。
6. 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保额(略).5万元/人。
在保期内, 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首次确诊重大疾病范围如下:(略)
7. 被保险人确诊轻度疾病保额(略)万元/人。
在保期内, 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首次确诊轻度疾病范围如下:(略)
8. 被保险人意外住院定额津贴保障:
在保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意外住院津贴责任按(略)元/天,累计高以(略)日。如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仍未结束,须继续承担相应责任,住院给付日数以(略)日为限。
投保时不考虑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是否患有与本项目保险责任相关疾病,全员参保。被保险人在投保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时,未明确诊断患本项目所列“重大疾病”或“轻度疾病”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二、方案说明
1、因公牺牲(含烈士)释义: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被民政部门评定为烈士或确认为因公牺牲的,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死亡性质的认定,按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略)】(略)号)有关规定执行。
2、非因公身故释义:
特指被保险人发生除因公牺牲(含评为烈士)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身故。
3、服务期满后,采购单位在财政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供需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续签(续签合同须每年一签),续签不能超过两年。
4、本项目基本保费为(略)元/人,本项目按照折扣率进行报价,且该报价折扣必须为固定数值,不接受区间报价(如5%~6%)。供应商按照上述价格为基础,所有服务按照统一的折扣进行报价。比率高限价为(略)%。(注:(略)
5、本项目付款方式:(略)
6、保单生效日:(略)
承办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保服务
1.成立服务小组。针对本项目成立健全的专门服务小组,有专人跟进承保服务。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分工明确(特殊要求:(略)
2.服务优先、迅速。服务小组工作成员能保证随叫随到、提供上门服务,保证投保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承诺在短时限内出具正式保险单,协助投保人填写《团体保险投保单》,并在被保险人递交投保资料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如续保,在保险到期(略)个工作日前办妥续保手续,同时按要求将有关单据及时送达投保人。
3.专人受理。设有(略)小时热线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
(二)理赔服务
1.成立理赔小组。针对本项目理赔服务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分管领导亲自负责(特殊要求:(略)
2.保险机构应有专人及公司全国统一客服专线受理报案。
3.提供上门理赔服务。被保险人出险后,因各种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有关理赔手续时,保险机构专人上门提供理赔服务,使客户尽快获得赔偿。被保险人在盘锦区域外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能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快捷有效的异地代查勘服务。
4.快速理赔。1万元(含1万)以下资料齐全3日内赔付;1万元(不含1万)以上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赔付。
5.专人负责。有专人指导陪同投保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备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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