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发挥政策效应,加快提升产业活力,有效促进生猪产业科学化、标准化、生态化发展,按照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优化加强(略)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吉牧畜发〔(略)〕(略)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安排
(略)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总额(略).(略)万元,其中安排不少于资金总额的(略)%支持特色黑猪品种养殖,加快优化生猪产业结构,推动养殖品类向优质特色黑猪转型,为畜牧业经济稳增长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内容
(一)生猪圈舍建设补助项目
1.实施范围。对新、扩建圈舍及附属设施,设计年出栏黑猪(略)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生猪养殖主体给予补助。
2.建设标准。新建生猪圈舍屋顶和墙体要具备保温功能,墙体为砖混或钢构结构,圈舍地面硬化,配套漏粪地板,采用水泡粪,机械刮粪等清粪工艺,圈舍内部配套自动上料、上水、降温、取暖等设备设施。
3.奖补标准。生产圈舍按每平方米不超过(略)元、上限不超过(略)万元标准实施奖补。同一年度内中央、省、市、县财政资金已经支持的同类项目不予奖补。
4.实施程序
(1)申请备案。各乡镇政府指导生猪养殖场于(略)年8月前完成申报,申请材料报县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组织建设。
(2)项目建设。申报主体自行组织建设,各乡镇政府对项目建设开展全程监管和指导。
(3)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各乡镇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县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出验收和资金补助申请,县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第三方公司对项目进行鉴定和验收。(乡级验收材料一式两份,县、乡各存一份)。
(4)资金拨付。验收并公示后,由县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向县财政部门提出奖补申请,通过“一卡通”或对公转账直接兑付给养殖主体。
(二)特色黑猪出栏奖励项目
支持特色黑猪养殖,对年出栏黑猪达到(略)头以上(以动物检疫证明屠宰用途为准)的养殖主体进行奖励,以出栏量计算,奖励标准每头不超过(略)元,申报主体需提供(略)年1月1日起至(略)年(略)月(略)日期间出栏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途为屠宰),每个项目主体单次高奖补不超过(略)万元。
(三)生猪养殖大乡新建粪污收处站项目
选择生猪养殖量(略)头以上的乡镇建设乡级收处站2座,强化整县推进体系建设。以生猪养殖量较大乡镇为重点,统筹选择需要优先建设的乡镇。相关乡镇负责选址及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县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作为建设主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统一设计建造,单个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略)平方米以上收集处理库房一座,配套建设围栏、大门、看护房等。项目建成后资产移交所在乡镇管理并自主开展运营。
(四)生猪防疫体系项目
1.资金用途。用于生猪防疫体系建设。购买生猪防疫所需疫苗。
2.实施范围。全县各乡镇生猪养殖场户,县乡两级畜牧防疫单位。
3.工作步骤。各生猪养殖乡根据实际上报年度需求,县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采购下发,资金总额不足时按照因素法配发。
(五)养殖保险项目
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和国家生猪保险相关政策,对全县存栏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开展政策保险,资金用完为止,出现剩余,结转下年使用。生猪保险补贴计划使用资金(略).(略)万元(由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如后续省级资金追加下达,以上各单项资金在使用时出现部分剩余或不足可横向调剂使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环保等部门和全县各乡政府按照分工和职能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协同组织开展。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要拓宽宣传渠道,强化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乡(镇)政府要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落实。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草拟资金使用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拨付等工作;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生猪保险工作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抓好本地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强化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略)〕(略)号)有关规定,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措施,确保不发生套取、挤占、截留、挪用等行为,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