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近期共检出2家食品经营单位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万安县吉食御米粉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湿米粉案
(一)样品名称:(略)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7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理决定。
(三)由于当事人经营使用的检测不合格的湿米粉属于餐饮店自制,不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略)年版)》序号(略)违法行为“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规定的不予处罚条件。鉴于涉案不合格的湿米粉(餐饮自制)货值金额较小,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略)年本)》第六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目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理决定。
2.万安县阿曾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样品名称:(略)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略)年8月3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理决定。
(三)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湿米粉属于餐饮自制,不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略)年版)》序号(略)违法行为“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规定的不予处罚条件。鉴于涉案不合格的湿米粉(餐饮自制)货值金额较少,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略)年本)》第六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目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上缴国库”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