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升政府采购质效,市财政局立足监管与服务并重,推出“政府采购典型案例汇编”系列,以案释法、以案明纪,引导采购各方主体依法合规参与采购活动。本期聚焦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选取四起典型案例,剖析违法行为,释明法律责任与违法后果。
案例一:(略)
基本案情:(略)
处理情况:(略)
财政部门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款第(三)项规定,财政部门对A、B、C公司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略)
基本案情:(略)
处理情况:(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款第(三)项规定,财政部门对A公司、B公司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略)
基本案情:(略)
处理情况:(略)
财政部门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款第(三)项规定,对A公司、B公司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略)
基本案情:(略)
处理情况:(略)
财政部门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款第(三)项规定,本项目成交无效,对A、B公司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款规定:(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略)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略)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略)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高人民法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略)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略)
编辑:(略)
审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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