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省级应急避难场所改造试点项目EPC总承包: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且具有与拟建项目类似的设计、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其中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负责人,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勘察负责人须具备国家级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市政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职称;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书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与设计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含牵头人)多为3家(含);
(2)项目经理必须为牵头人本单位人员;
(3)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投标;
(5)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6)联合体各成员方的业绩为投标人业绩;
(7)联合体各成员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均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8)除联合体协议书外申请人盖章均为牵头人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