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略)条所规定的条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资质要求:
供应商须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核发有效的保险业务许可证或《金融许可证》。若总公司参与投标,须提供总公司有效的《金融许可证》或保险业务许可证;若分支机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等)参与投标,须提供自身有效的《金融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提供总公司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专项有效授权书(格式自拟),并附总公司有效的许可证。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或证明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且同一标包同一法人单位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加投标;总公司与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包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6.本项目(否)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