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略))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略))8号)已分别于(略)年1月(略)日、(略)年2月1日和(略)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略)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
(1)为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及响应,供应商应当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略)
(2)本项目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采用电子交易方式实施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为政采云平台(https:(略)
(3)本项目采购文件实行“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获取,不提供采购文件纸质版。
(4)采购公告附件内的采购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了采购文件后才视作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以供应商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后下载采购文件的时间为准)。
注:(略)
(5)供应商如提供备份响应文件的,应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以U盘存储的电子备份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标注并盖章后,递交至宁波市海曙区江汇城(略)号姚江时代(略)幢3楼,逾期送达或未按照规定密封包装的备份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
(6)本次采购活动有关信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视同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磋商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磋商响应。
(8)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第6条规定接受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且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
(9)落实的政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