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简要情况说明:(略)
一、意见征询编号:(略)
二、征求意见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提供更利于项目实施的采购标段划分建议、各标段之间的互融方案。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三、征求意见递交及接收:
1、意见递交截止时间:(略)
2、意见递交方式:(略)
3、意见接收机构:(略)
4、联系人:(略)
5、联系电话:(略)
6、联系邮箱:(略)
四、合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书要求
1.各潜在供应商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书面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如是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必须出具针对本次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2.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必须出具本人与本次项目相关的专业证书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3.各潜在供应商及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并附相关依据材料,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恶意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一经查实将提请有关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库。
五、注意事项:
针对本项目的意见建议仅供采购人完善采购文件参考所用。代理机构不对意见建议书面一一回复,终以发布的公开招标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及时关注相关采购公告,如果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相关内容仍有异议的,请按采购文件相关要求与代理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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