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德正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德正源评报字((略))第 (略) 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出租方受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市管理局委托,负责担任居间及公开挂牌管理单位,委托出租方通过产权交易所发出出租信息、组织开展本次出租活动。哈尔滨里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诚实守信原则。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市管理局、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 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市管理局、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街道办事处与承租方三方签订的《哈尔滨市道里区街路市场摊区经营权租赁三方合同》为准。 5、标的成交价款不包括市场摊区经营管理费用,其中经营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摊区水、电、市场管理人员工资、税收、管理费、清扫保洁等费用。承租方须在本合同签订(略)日内,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市管理局缴纳年租金成交金额的(略)%作为履约保证金,在承包经营期个月内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街道办事处缴纳年租金成交金额的(略)%作为管理保证金,对违反市场摊区管理规定的扣除相应保证金。6、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市管理局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7、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市管理局、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的《哈尔滨市道里区街路市场摊区经营权租赁三方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8、承租方在签订《哈尔滨市道里区街路市场摊区经营权租赁三方合同》期内不得转租。如因重大政策性原因或者上级部门对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市管理局管理的市场有新要求的,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市管理局应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剩余租金。 9、标的市场摊区建设按照哈尔滨城市管理局《哈尔滨市街路市场摊区标准化建设指南》执行,日常考评监管按照《道里区街路市场摊区长效监管机制(修订版)》《道里区街路市场摊区量化考评实施细则》《道里区街路市场摊区管理考评办法》执行,并加大资金投入。(略)、摊区范围:(略) (略)、承租方成交后,需安装市区、区、交通、消防等部门关于街路市场摊区有关防恐、消防、安全等要求,安装防撞设施、监控、消防器材等规定设施;(略)、承租方需要按照《哈尔滨市街路市场摊区管理细则》《街路市场摊区标准化建设指南》《哈尔滨市街路市场摊区“七见七即七提升”》等要求,规范管理市场摊区,制定安全及应急方案,签订文明诚信经营承诺,安装灯饰亮化、安全用电等设施。(略)、承租方经营期间需遵照法律法规及街路市场摊区相关规定。不能达到街路市场摊区管理要求的,由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市管理局可责令停业整顿,三次停业整顿后仍不能达到管理要求的,合同自动终止。意向承租方视为同意上述要求。(略)、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经济、法律方面的全部责任。(略)、由本项目租赁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缴纳,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确认。 (略)、本公告未尽相关事宜,以承租方与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市管理局、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的《哈尔滨市道里区街路市场摊区经营权租赁三方合同》为准。 以上条款均由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市管理局、出租方进行解释说明。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视为已了解标的的相关信息及要求,并报名前与出租方及相关方协商确认,不得因此要求退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成交后,如因此发生纠纷,和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道里区城市管理局、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市管理局、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