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造镇法定+赋权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略)年版)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权力类型 | 执法领域 | 权力来源 |
| 1 | 对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略)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类 | 法定 |
| 2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款:(略)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类 | 法定 |
| 3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九条:(略)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类 | 法定 |
| 4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公布,第(略)号修订)第五十一条:(略) | 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类 | 法定 |
| 5 | 对在封洲禁牧区放牧的处罚 | 《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略) | 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类 | 法定 |
| 6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略) | 行政强制 | 公共安全类 | 法定 |
| 7 | 地质灾害应急疏散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九条:(略) | 行政强制 | 应急管理类 | 法定 |
| 8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略) | 行政强制 | 规划建设类 | 法定 |
| 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略) | 行政检查 | 应急管理类 | 法定 |
| (略)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二)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其他危害矿山安全的违法行为;(三)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组织乡镇矿山企业制定和落实矿山事故隐患防范措施;(五)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六)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定期检查、维修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以及安全检测仪器;(七)组织乡镇矿山企业的安全抢险救护,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4.《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略)号发布,第(略)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略) | 行政检查 | 应急管理类 | 法定 |
| (略) | 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略) | 行政检查 | 水利与防汛类 | 法定 |
| (略)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和处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五条款:(略) | 行政检查 | 应急管理类 | 法定 |
| (略) | 对渡口安全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公布,第(略)号第三次修订)第五条第二款:(略) | 行政检查 | 水利类 | 法定 |
| (略) | 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 | 1.《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略) | 行政检查 | 水利类 | 法定 |
| (略) | 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条第二款:(略) | 行政检查 | 生态环境类 | 法定 |
| (略) | 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检查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三款:(略) | 行政检查 | 食品安全类 | 法定 |
| (略) | 消防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略) | 行政检查 | 消防安全类 | 法定 |
| (略)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略)年6月国务院令第(略)号)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的3%以上5%以下的罚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类 | 法定 |
| (略)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 第四十条:(略) | 行政处罚 | 规划建设类 | 法定 |
| (略) | 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略) | 行政强制 | 公共安全类 | 法定 |
| (略) |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理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七条款:(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规划建设类 | 法定 |
| (略)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规划建设类 | 法定 |
| (略) | 对化粪池的检查和处理 | 《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化粪池应当定期进行疏通、掏挖和消毒;发现化粪池堵塞、外溢时,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疏通,并清除粪便污物;对产生的粪便污物应当使用专用密封车辆运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及时对堵塞、外溢的化粪池进行疏通、掏挖、消毒处置的,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处置,其费用由产权人或者管理者承担。 | 其他权力 | 城市管理类 | 法定 |
| (略) | 对违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行为的制止 | 《吉安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网格巡查,发现违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 其他权力 | 生态环境类 | 法定 |
| (略) | 对水库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 | 《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库管理单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库水域的日常巡查,对危害水库水质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其他权力 | 水利与防汛类 | 法定 |
| (略) | 对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 | 《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生态保护、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巡查、劝阻、报告等工作。 | 其他权力 | 公共安全类 | 法定 |
| (略) | 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略)年(略)月(略)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对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类 | 赋权 |
| (略)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略)〕(略)号)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略) | 行政强制 | 农业农村类 | 赋权 |
| (略)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土地管理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略) | 行政检查 | 农业农村类 | 赋权 |
| (略)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或者视频辅助装置,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略)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类 | 赋权 |
| (略)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略)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类 | 赋权 |
| (略)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略)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类 | 赋权 |
| (略) |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略)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略)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略)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略)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略)倍的罚款。《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 盗伐林木行为(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款:(略) | 行政处罚 | 林业保护类 | 赋权 |
| (略)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个人处(略)元以下,单位处(略)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林业保护类 | 赋权 |
| (略)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处罚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略) | 行政处罚 | 林业保护类 | 赋权 |
| (略) | 对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类 | 赋权 |
| (略)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略)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类 | 赋权 |
| (略) | 对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处罚 |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不得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类 | 赋权 |
| (略) | 对未采取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处罚 |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救援机构、派出所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查处焚烧秸秆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类 | 赋权 |
| (略)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略)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类 | 赋权 |
| (略)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略)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类 | 赋权 |
| (略) | 责令停止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违法行为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十一条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权力 | 应急管理类 | 赋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