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保证金:(略)
2.项目投标活动模式:(略)
3.对项目需求部分(投标人资格要求、项目需求、商务技术评分标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项目采购商文件其它部分的询问请向采购文件制作人或项目采购经办人提出;对在“电子交易平台”操作阶段的询问请向交易系统软件维护人员提出。
4.投标人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不再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成交供应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相应原件的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
6.本次招标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略)〕(略)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2)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3)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的规定,落实支持**企业发展政策。
(4)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5)关于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a.投标产品如属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该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认证机构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b.投标产品如属于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该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认证机构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6)本项目对采购本国产品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
a.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b.本国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从具体情形看,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