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报名时须上传此件方可报名。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意向受让方营业执照(加盖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按手印)。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交易合同条款存在问题、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高报价者即为终受让方,本次标的资产评估费用(略)元由受让方全额承担,受让方需在缴纳交易价款前足额支付至河北开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评估机构可按规定为受让方开具正规发票;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申请书、现场勘验确认表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报名资料(复印件的需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且收到中心发送缴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的价款和全部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终受让方在交款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中心在收到全部价款、交易服务费、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转让方提供的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转受双方在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交接手续。在标的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终受让方承担。在受让方使用期间,必须严格按原草地用途、性质使用,禁止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性质。禁止超越受让土地面积、范围越界使用。不得改变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农田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地下水利供水管网、供电网线、供热管网、通信网线等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对原有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农田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地下水利供水管网、供电网线、供热管网、通信网线等造成损坏的由受让方予以赔偿并恢复原状。禁止收让方在标的土地上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等;受让方因生产作业确需临时建设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转让方同意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时,受让方自行拆除,恢复原样,未拆除的归转让方所有,无论建造获得转让方同意与否,均无权向转让方提出补偿、赔偿等任何费用要求。 4、本次转让标的需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标的仅限于打草。 5、本次标的终受让方要将所受让草地达到管理标准,在(略)年9月(略)日之前完成打草作业,打草后草地无杂物;所有垃圾清理干净后将作业场地交付转让方。 6、本次标的交接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接后由受让方承担。 7、在标的受让期间,涉及的国家相关惠农、支农、产业扶持政策等相关补贴,享受标准和主体(单位、人员)按国家及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8、本次标的转让涉及所有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在受让期内不得改变土地规定用途,未经转让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该草地以转让、出租、转借、调换、抵押贷款、担保等形式给予第三方使用,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返还受让方的已付价款,并就因受让方所造成的损失向受让方索赔。对于虽不属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也一律将视为违约行为,应由受让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略)、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按环保要求进行生产作业。禁止丢弃、倾倒使用过程中的农药、化肥及包装物等;严禁使用长效农药;造成受让土地环境污染,由受让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略)、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受让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方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略)、在受让期间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如自愿参加农业保险,由受让方自行到相关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略)、因国家经济建设等征用、占用受让的草地,受让终止履行,相关赔偿补偿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略)、转让相关其它条件以转受双方终签订的交易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交易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略)、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略) (略)、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