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规格型号、使用期限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说明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标的租金的依据,终以标的实际为准。 3.租赁期内,出租标的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出借租赁标的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规范使用,不得超载、野蛮操作、私自拆解改装、转租、抵押、转借第三方。 5.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期间设备日常清洁、基础保养看护,妥善保管配件工具。 6.租赁期内,因承租人操作失误、保管不善、外力人为造成故障、损毁、丢失,全部维修、重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7.租赁期内设备被盗、水淹、碰撞、第三方事故,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须按设备原值赔偿租赁方。 8. 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地震、洪水、政策管控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9. 设备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由承租人购买,租赁期间因设备作业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略).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不超过5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手续。 (略).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严格按照 “先付租金后承租” 的原则,承租人在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具体的支付细节将以双方正式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