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农(畜牧)罚〔(略)〕 7 号
当事人:(略)
住所(住址):(略)
身份证件号码:(略)
当事人 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略)
执法人员于(略)年7月(略)日依法对当事人XX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调查确认,XXX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记录不规范,不齐全。(略)年7月(略)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聂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梅农(畜牧)责改〔(略)〕7号。
经查,当事人XXX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款“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略)年7月(略)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事实;
2.(略)年7月(略)日当事人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3.(略)年7月(略)日当事人XXX《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过程及对该事实的认可。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互相印证,相互补充,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本机关认为:(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执行《吉林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中第八十六条款相对应规定,“违法程度轻微,畜禽养殖场记录的养殖档案不规范、不齐全的,处以(略)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 ,本机关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略)
罚款人民币(略).(略)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账户:(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梅河口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略)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