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除采购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外,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成交人自行采购,成交人必须选用合格产品并经采购人及监理单位同意。 ②成交人对本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及供应的厂商,须进行资格和品牌的认定,在采购前应将供应商的有关资料(如质保书、生产许可证等或备案要求)报监理单位审查,并经采购人批准后方可采购。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验收进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人自负,工期不予顺延。 ③由成交人实施采购的工程主要设备和材料由成交人实施,品牌、规格等须经采购人认可签字后方可进行采购,成交人采购计划应提前报采购人审定。因成交人资源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且无视监理工程师的警告而不做改进,从而引起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材料设备准备严重滞后时,采购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相关措施的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④若成交人不能提供符合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材料,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人停止采购,已经采购进场的勒令其退场,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⑤采购人提供的参考品牌、厂家或标准是采购人为了方便投标人更明确、更清楚说明拟采购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并无限制性。承包人可选用推荐品牌,若选用替代品牌或标准的,应优于或相当于参考品牌或标准。承包人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标准、规范,达到合格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