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质增效,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本市厨余垃圾全链条管理,现将厨余垃圾规范投放、统一收集、集中运输、无害化处置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厨余垃圾的定义与范围
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家庭厨余垃圾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简称“厨余垃圾”。
其他厨余垃圾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禽畜内脏等。也简称“厨余垃圾”。
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二、投放要求
厨余垃圾产生者将厨余垃圾交付符合条件的单位收运,并按规定投放;保持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密闭、整洁,及时清理周边环境。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厨余垃圾。
三、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厨余垃圾应当由具备《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滁州市政府批准,当前滁州市市区及全椒县、来安县县城范围的厨余垃圾(不含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单位为滁州洁绿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单位为滁州蓝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除上述公司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上述区域内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四、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略)年8月(略)日起施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千一百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二)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单位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略)年8月(略)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垃圾交付符合条件的单位收运,并按规定投放;
(二)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密闭、整洁,及时清理周边环境;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餐厨垃圾。
第十七条 禁止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个人擅自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参照本条例执行。
五、监督检查与社会监督
请各相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违反本告知书规定且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厨余垃圾违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略)
特此告知。
滁州市城市管理局
(略)年8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