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磋商; 5.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磋商资格; 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7.其他资质条件: (1)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略)】(略)号)规定的承揽范围。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同时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 (2)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企业,应提供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包括:(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