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底价:(略)
保证金:(略)
资产类别:(略)
标的所在地区:(略)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略)个工作日 | ||
|---|---|---|---|
| 披露起始日期 | (略)-(略)-(略) | 披露期满日期 | (略)-(略)-(略) |
标的基本信息
| 标的名称 | 中山兴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西区彩虹加气站设备(高压气化器、L-CNG汽化撬等)及陵岗加气站设备一批(陵岗站B0G橇) |
| 资产描述 | 标的状态为闲置,包括卸车组件、高压气化器、L-CNG汽化撬、防寒防冻服、控系统、LNG拉断阀、LNG加气机、CNG加气机、仪表风系统、安全阀、压力表、BOG回收撬,规格型号等(具体详见清单),购置日期(略)年9月、(略)年8月、(略)年5月,开始使用日期为(略)年8月及(略)年6月。现均存放于中山市南区威力园。 |
| 标的所在地 | 广东省中山市 |
标的详情
| 机械设备 | |
| 标的状态 | 闲置 |
| 规格型号 | 详见明细表 |
| 数量 | (略) |
| 生产厂家 | 详见明细表 |
| 其他说明 | 详见明细表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中山兴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山市西区翠屏路(略)号(略)室 |
| 法定代表人 | 潘雷 |
| 注册资本 | (略)万元(人民币)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MA4WXBQ(略)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区县)国资委监管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山兴中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中山兴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处置加气设备设施的批复 |
| 批准文号 | 中兴集〔(略)〕(略)号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山兴中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略)-(略)-(略)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日(略):(略)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展示安排 | 本项目在挂牌期间接受现场踏勘,踏勘联系人:(略)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交易的资产转让范围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且不超过《中山兴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用于资产处置涉及的资产之评估项目》(中成评字((略))第(略)号)资产价值评估明细表的评估对象范围,按现场存放、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作调整。 2.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移交的资产以转让交易信息公告期间现场勘验的资产为准,一旦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作受让方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 3.本次转让标的因存在存放时间长、装卸转运等情况,可能出现折损,标的数量、规格、品质等以现场看样为准,标的资产以存放的现状进行转让、移交,标的资产移交时的拆卸及运输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保证标的资产的拆卸及搬运过程中不产生安全事故,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5.本项目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 6.本次资产转让中涉及的有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各自缴纳。资产转让中涉及的有关费用,除交易合同另有约定外,经交易双方共同协商约定,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7.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资产交易合同》文本及中山成诺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山兴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用于资产处置涉及的资产之评估项目》(中成评字((略))第(略)号)。 特别提示:(略) |
| 保证金交纳及处置方法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略)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略):(略) |
| 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和《资产受让须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在未违反相关规定及约定前提下,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将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保证金;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其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扣除相关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在网络竞价环节中(动态报价除外)各意向受让方均不进行有效报价的; (2)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不按照事先确定条件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3)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拒绝或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的; (4)法律法规、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公告和交易各方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
| 收款账号 |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略) |
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略)个工作日 |
| 信息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略)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略) |
| 公示附件 | 资产交易合同(文本).pdf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贺小姐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略)-(略)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中山市华柏路(略)号嘉路华大厦3楼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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