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略))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略))8号)已分别于(略)年1月(略)日、(略)年2月1日和(略)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略)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
4.1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投标人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提交投标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不需要参加现场投标和开标。投标人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电话:(略)
4.2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流程详见https:(略)
4.3投标人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客户端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下载网址:
https:(略)
4.4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传输提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传输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政采云平台拒收。
4.5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后,还可以(EMS或顺丰邮寄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以介质(U盘)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投标文件”,“备份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EMS接收人:(略)
4.6投标人按照规定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采云平台或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略)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规定方式获取招标文件”是指:(略)
4.7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略)
4.8中标人可凭中标通知书等材料至“政采贷”平台网页(www.zcygov.cn)或湖州市企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相关融资产品。具体操作方式可在“政采贷”平台网站查询,“政采贷”联系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