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1 | 评标办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if !supportLists](1)[endif]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if !supportLists](2)[endif]技术建议书得分较高的优先;(3)投标人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低要求)的业绩累计金额高的优先。 |
2.1.1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个信封(商务文件)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总监理工程师、质量要求、安全目标、监理服务期限相关信息;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7)同一投标人未对本项目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8)投标文件个信封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服务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略))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略))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个信封(技术文件)评审标准:(1)技术建议书(暗标)编制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的规定。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总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等;b.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高投标限价。(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5)同一投标人未对本项目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6)投标报价中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报价不低于监理服务总费用的(略)%。(7)监理服务费用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一致。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5)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7)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略)分) | 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技术建议书:(略)主要人员:(略)业 绩:(略)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评标价:(略)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所有通过个信封评审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开启第二个信封,并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1)评标价的确定:(略)(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按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前3名(若不足3名,则选取相应数量;评审得分相等的,则以技术建议书得分较高的优先;技术建议书得分也相等的,则以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低要求)的业绩累计金额高的优先),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价作算术平均,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平均值。(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当所有投标价都高于招标人高投标限价时,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略)%×(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3.5.3 |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 3.5.3款修改为: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高投标限价(略)%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相关投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给出的合理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并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
3.6.1 |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核查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以下信息进行查询:(1)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略)(2)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详细信息网页截图的内容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略)(3)所附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的内容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略)(4)投标人信用情况网页截图内容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不含分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中经营(活动)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均不含分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略)前述(1)、(2)、(3)、(4)项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网页截图或所附截图与复核结果不一致导致不能满足资格评审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投标人应当及时核查并更新政府网站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于信息填报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等原因导致投标可能被否决的后果。相关信息由投标人填报的,其真实性由投标人负责,经查证与事实不符的,视为投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
3.6.2 | 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和认定 |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3.6.3 | 异常投标的情形 | 增加3.6.3款:评标委员会发现以下情形时,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应否决其投标。a.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雷同;b.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雷同;c.投标文件制作计算机MAC地址雷同;d.投标文件制作计算机硬盘序列号雷同;e.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雷同;f.投标文件解密IP地址雷同。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