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张秀平,身份证号码(略)XXXXXXXXX(略)、许瑞峰,身份证号码(略)XXXXXXXXX(略)、许璐璐,身份证号码(略)XXXXXXXXX(略)。
经查,张秀平、许瑞峰、许璐璐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上林苑(略)幢(略)室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略)年7月(略)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崇观城执罚决〔(略)〕(略)号),拟责令张秀平、许瑞峰、许璐璐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上林苑(略)幢(略)室北侧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
本机关先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张秀平、许瑞峰、许璐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崇观城执罚决〔(略)〕(略)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五条款规定向张秀平、许瑞峰、许璐璐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秀平、许瑞峰、许璐璐自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张秀平、许瑞峰、许璐璐可联系下方电话或至下方地点获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崇观城执罚决〔(略)〕(略)号),如不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本公告张贴于本机关公告栏,张秀平、许瑞峰、许璐璐住所地,同时通过崇川区人民政府网站刊登。
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办事处
(略)年8月(略)日
地址:(略)
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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