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方报名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勘验完毕)。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方在进行e交易系统报名时需要提交资格条件证明文件。在确定终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终承租方须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交易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将除保证金外的首年租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同时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交易双方租赁合同、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同时承租方保证金自动转为押金由中心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剩余年度租金由双方自行结算,承租方需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1个月,将下一年度租金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4、出租方在收到首年租金及押金且签订《租赁合同》后(略)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5、当市政府或出租方因公共利益、战略发展等原因需要征用该标的时,承租方应配合出租方收回标的,且不得要求出租方承担不合理违约责任。 6、承租方承租标的后应当注意: (1)发动机循环次数不得超出民航及评估报告限定上限,因超循环、超飞行小时造成发动机 / 机身永久性损耗,承租方按飞机对应重置全价承担修复或全额赔偿责任; (2)飞机用途不得超出通航许可范围业务,否则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须完整留存每架飞机飞行日志、发动机循环记录、全部维修适航档案,出租方每年可不限次数现场核查,拒不配合视为根本违约。 7、租赁押金 (略) 万元优先抵扣:(略) 8、对承租标的使用要求:(略) 9、本次租赁价格仅为机身出租价格,租赁期间的产生燃油、机组、维修保养费、适航费、保险费、登记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略)、该标的以现状出租,承租方不得以无法适航、无法使用为由要求出租单位承担任何维修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如因上述原因无法按期签订合同,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取得标的时产生的运输费、存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略)、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实际签署《租赁合同》时条款内容若有增减改动的,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略)、承租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