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略))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略))8号)已分别于(略)年1月(略)日、(略)年2月1日和(略)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略)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略)
4.8.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略)
4.8.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略)
若在开标当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查询且一时无法恢复查询的,可在发布中标结果之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事后查询。中标候选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或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显示被处以取消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采购人将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4.8.5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文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查询并甄别:(略)
4.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略)](略)号)、《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略)〕2号)。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