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宸智水科技有限公司:贵司于 (略) 年 (略) 月 (略) 日提交的《贺州职业技术学院 (黄姚校区) 供水二次加压项目变频供水设备采购 (重)》(项目编号:(略)一、质疑事项 1质疑内容:(略)(一)核查情况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第四条第(5)项贯彻响应《贺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低价异常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贺财采((略))4号)》的指导精神明确约定,若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评审小组有权发出澄清通知,要求供应商完整举证报价合理性,举证材料不限于成本测算,可配套同类项目履约业绩、合同、验收凭证、发票等佐证材料,用于核实报价真实性,防范恶意低价竞标。2、评审阶段评审小组已向贵司出具正式书面澄清通知,明确要求补充近三年同类供水加压项目中标公告、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佐证材料,用以印证成本测算数据具备真实履约基础。3、贵司仅提交自制成本测算说明及内部成本明细表,未按照澄清通知要求提供配套外部佐证材料,评审小组无法核实测算成本与实际市场实施成本是否匹配,无法排除低于成本恶性竞争风险。4、贵司提交的自制成本测算说明及内部成本明细表:(略)4、财政部 (略) 号令第六十条规定供应商应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必要相关证明材料” 不限于自制内部测算文件,评审小组结合异常低价情形要求补充客观佐证资料,属于正常询标核实行为,未超出法定澄清范围。(二)依据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第四条;2、《贺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低价异常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贺财采((略))4号)》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十一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业绩佐证材料系对异常低价开展合理性核查的法定询标行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举证,评审小组据此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符合采购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二、质疑事项 2质疑内容:(略)(一)核查情况1、采购文件已提前约定,针对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项目业绩、合同、发票等材料佐证报价合理性,该类业绩材料仅作为报价真实性的辅助佐证,并非新增投标资格条件、未增设独立评审打分项,不属于创设文件外评审标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就投标文件含义不明、存在异常低价的内容进行澄清,本次要求补充业绩材料仅用于印证成本测算真实性,未变更采购需求、未新增实质性响应要求,在法定澄清边界之内。3、贵司混淆 “投标资格硬性业绩门槛” 与 “低价澄清辅助佐证业绩” 两类材料的法律属性,本项目未将业绩设置为投标准入条件,仅在报价异常场景下作为核实依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4、原评审记录显示,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的核心原因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低价澄清举证、无法证实报价不存在低于成本竞争风险,并非单纯以无业绩直接废标。(二)依据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同类项目佐证材料属于针对异常低价的合规澄清行为,未创设招标文件以外的评审标准,案涉竞标无效认定合法合规。三、综合答复意见经复核采购文件、澄清通知、贵司举证材料、全套评审原始记录,贵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对贵司作出的竞标无效认定维持不变,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正常开展。四、权利告知贵司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质疑答复函之日起 (略) 个工作日内,持完整书面投诉材料向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不得超出本次质疑范围,投诉材料需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相关规定。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复函。(略) 年 (略) 月(略)日
贵司于 (略) 年 (略) 月 (略) 日提交的《贺州职业技术学院 (黄姚校区) 供水二次加压项目变频供水设备采购 (重)》(项目编号:(略)一、质疑事项 1质疑内容:(略)(一)核查情况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第四条第(5)项贯彻响应《贺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低价异常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贺财采((略))4号)》的指导精神明确约定,若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评审小组有权发出澄清通知,要求供应商完整举证报价合理性,举证材料不限于成本测算,可配套同类项目履约业绩、合同、验收凭证、发票等佐证材料,用于核实报价真实性,防范恶意低价竞标。2、评审阶段评审小组已向贵司出具正式书面澄清通知,明确要求补充近三年同类供水加压项目中标公告、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佐证材料,用以印证成本测算数据具备真实履约基础。3、贵司仅提交自制成本测算说明及内部成本明细表,未按照澄清通知要求提供配套外部佐证材料,评审小组无法核实测算成本与实际市场实施成本是否匹配,无法排除低于成本恶性竞争风险。4、贵司提交的自制成本测算说明及内部成本明细表:(略)4、财政部 (略) 号令第六十条规定供应商应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必要相关证明材料” 不限于自制内部测算文件,评审小组结合异常低价情形要求补充客观佐证资料,属于正常询标核实行为,未超出法定澄清范围。(二)依据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第四条;2、《贺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低价异常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贺财采((略))4号)》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十一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业绩佐证材料系对异常低价开展合理性核查的法定询标行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举证,评审小组据此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符合采购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二、质疑事项 2质疑内容:(略)(一)核查情况1、采购文件已提前约定,针对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项目业绩、合同、发票等材料佐证报价合理性,该类业绩材料仅作为报价真实性的辅助佐证,并非新增投标资格条件、未增设独立评审打分项,不属于创设文件外评审标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就投标文件含义不明、存在异常低价的内容进行澄清,本次要求补充业绩材料仅用于印证成本测算真实性,未变更采购需求、未新增实质性响应要求,在法定澄清边界之内。3、贵司混淆 “投标资格硬性业绩门槛” 与 “低价澄清辅助佐证业绩” 两类材料的法律属性,本项目未将业绩设置为投标准入条件,仅在报价异常场景下作为核实依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4、原评审记录显示,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的核心原因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低价澄清举证、无法证实报价不存在低于成本竞争风险,并非单纯以无业绩直接废标。(二)依据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同类项目佐证材料属于针对异常低价的合规澄清行为,未创设招标文件以外的评审标准,案涉竞标无效认定合法合规。三、综合答复意见经复核采购文件、澄清通知、贵司举证材料、全套评审原始记录,贵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对贵司作出的竞标无效认定维持不变,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正常开展。四、权利告知贵司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质疑答复函之日起 (略) 个工作日内,持完整书面投诉材料向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不得超出本次质疑范围,投诉材料需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相关规定。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复函。(略) 年 (略) 月(略)日
2、评审阶段评审小组已向贵司出具正式书面澄清通知,明确要求补充近三年同类供水加压项目中标公告、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佐证材料,用以印证成本测算数据具备真实履约基础。3、贵司仅提交自制成本测算说明及内部成本明细表,未按照澄清通知要求提供配套外部佐证材料,评审小组无法核实测算成本与实际市场实施成本是否匹配,无法排除低于成本恶性竞争风险。4、贵司提交的自制成本测算说明及内部成本明细表:(略)4、财政部 (略) 号令第六十条规定供应商应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必要相关证明材料” 不限于自制内部测算文件,评审小组结合异常低价情形要求补充客观佐证资料,属于正常询标核实行为,未超出法定澄清范围。(二)依据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第四条;2、《贺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低价异常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贺财采((略))4号)》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十一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业绩佐证材料系对异常低价开展合理性核查的法定询标行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举证,评审小组据此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符合采购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二、质疑事项 2质疑内容:(略)(一)核查情况1、采购文件已提前约定,针对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项目业绩、合同、发票等材料佐证报价合理性,该类业绩材料仅作为报价真实性的辅助佐证,并非新增投标资格条件、未增设独立评审打分项,不属于创设文件外评审标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就投标文件含义不明、存在异常低价的内容进行澄清,本次要求补充业绩材料仅用于印证成本测算真实性,未变更采购需求、未新增实质性响应要求,在法定澄清边界之内。3、贵司混淆 “投标资格硬性业绩门槛” 与 “低价澄清辅助佐证业绩” 两类材料的法律属性,本项目未将业绩设置为投标准入条件,仅在报价异常场景下作为核实依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4、原评审记录显示,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的核心原因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低价澄清举证、无法证实报价不存在低于成本竞争风险,并非单纯以无业绩直接废标。(二)依据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同类项目佐证材料属于针对异常低价的合规澄清行为,未创设招标文件以外的评审标准,案涉竞标无效认定合法合规。三、综合答复意见经复核采购文件、澄清通知、贵司举证材料、全套评审原始记录,贵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对贵司作出的竞标无效认定维持不变,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正常开展。四、权利告知贵司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质疑答复函之日起 (略) 个工作日内,持完整书面投诉材料向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不得超出本次质疑范围,投诉材料需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相关规定。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复函。(略) 年 (略) 月(略)日
3、贵司仅提交自制成本测算说明及内部成本明细表,未按照澄清通知要求提供配套外部佐证材料,评审小组无法核实测算成本与实际市场实施成本是否匹配,无法排除低于成本恶性竞争风险。4、贵司提交的自制成本测算说明及内部成本明细表:(略)4、财政部 (略) 号令第六十条规定供应商应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必要相关证明材料” 不限于自制内部测算文件,评审小组结合异常低价情形要求补充客观佐证资料,属于正常询标核实行为,未超出法定澄清范围。(二)依据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第四条;2、《贺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低价异常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贺财采((略))4号)》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十一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业绩佐证材料系对异常低价开展合理性核查的法定询标行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举证,评审小组据此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符合采购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二、质疑事项 2质疑内容:(略)(一)核查情况1、采购文件已提前约定,针对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项目业绩、合同、发票等材料佐证报价合理性,该类业绩材料仅作为报价真实性的辅助佐证,并非新增投标资格条件、未增设独立评审打分项,不属于创设文件外评审标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就投标文件含义不明、存在异常低价的内容进行澄清,本次要求补充业绩材料仅用于印证成本测算真实性,未变更采购需求、未新增实质性响应要求,在法定澄清边界之内。3、贵司混淆 “投标资格硬性业绩门槛” 与 “低价澄清辅助佐证业绩” 两类材料的法律属性,本项目未将业绩设置为投标准入条件,仅在报价异常场景下作为核实依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4、原评审记录显示,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的核心原因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低价澄清举证、无法证实报价不存在低于成本竞争风险,并非单纯以无业绩直接废标。(二)依据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同类项目佐证材料属于针对异常低价的合规澄清行为,未创设招标文件以外的评审标准,案涉竞标无效认定合法合规。三、综合答复意见经复核采购文件、澄清通知、贵司举证材料、全套评审原始记录,贵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对贵司作出的竞标无效认定维持不变,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正常开展。四、权利告知贵司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质疑答复函之日起 (略) 个工作日内,持完整书面投诉材料向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不得超出本次质疑范围,投诉材料需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相关规定。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复函。(略) 年 (略) 月(略)日
4、贵司提交的自制成本测算说明及内部成本明细表:(略)4、财政部 (略) 号令第六十条规定供应商应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必要相关证明材料” 不限于自制内部测算文件,评审小组结合异常低价情形要求补充客观佐证资料,属于正常询标核实行为,未超出法定澄清范围。(二)依据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第四条;2、《贺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低价异常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贺财采((略))4号)》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十一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业绩佐证材料系对异常低价开展合理性核查的法定询标行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举证,评审小组据此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符合采购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二、质疑事项 2质疑内容:(略)(一)核查情况1、采购文件已提前约定,针对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项目业绩、合同、发票等材料佐证报价合理性,该类业绩材料仅作为报价真实性的辅助佐证,并非新增投标资格条件、未增设独立评审打分项,不属于创设文件外评审标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就投标文件含义不明、存在异常低价的内容进行澄清,本次要求补充业绩材料仅用于印证成本测算真实性,未变更采购需求、未新增实质性响应要求,在法定澄清边界之内。3、贵司混淆 “投标资格硬性业绩门槛” 与 “低价澄清辅助佐证业绩” 两类材料的法律属性,本项目未将业绩设置为投标准入条件,仅在报价异常场景下作为核实依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4、原评审记录显示,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的核心原因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低价澄清举证、无法证实报价不存在低于成本竞争风险,并非单纯以无业绩直接废标。(二)依据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同类项目佐证材料属于针对异常低价的合规澄清行为,未创设招标文件以外的评审标准,案涉竞标无效认定合法合规。三、综合答复意见经复核采购文件、澄清通知、贵司举证材料、全套评审原始记录,贵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对贵司作出的竞标无效认定维持不变,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正常开展。四、权利告知贵司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质疑答复函之日起 (略) 个工作日内,持完整书面投诉材料向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不得超出本次质疑范围,投诉材料需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相关规定。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复函。(略) 年 (略) 月(略)日
4、财政部 (略) 号令第六十条规定供应商应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必要相关证明材料” 不限于自制内部测算文件,评审小组结合异常低价情形要求补充客观佐证资料,属于正常询标核实行为,未超出法定澄清范围。(二)依据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第四条;2、《贺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低价异常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贺财采((略))4号)》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十一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业绩佐证材料系对异常低价开展合理性核查的法定询标行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举证,评审小组据此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符合采购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二、质疑事项 2质疑内容:(略)(一)核查情况1、采购文件已提前约定,针对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项目业绩、合同、发票等材料佐证报价合理性,该类业绩材料仅作为报价真实性的辅助佐证,并非新增投标资格条件、未增设独立评审打分项,不属于创设文件外评审标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就投标文件含义不明、存在异常低价的内容进行澄清,本次要求补充业绩材料仅用于印证成本测算真实性,未变更采购需求、未新增实质性响应要求,在法定澄清边界之内。3、贵司混淆 “投标资格硬性业绩门槛” 与 “低价澄清辅助佐证业绩” 两类材料的法律属性,本项目未将业绩设置为投标准入条件,仅在报价异常场景下作为核实依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4、原评审记录显示,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的核心原因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低价澄清举证、无法证实报价不存在低于成本竞争风险,并非单纯以无业绩直接废标。(二)依据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同类项目佐证材料属于针对异常低价的合规澄清行为,未创设招标文件以外的评审标准,案涉竞标无效认定合法合规。三、综合答复意见经复核采购文件、澄清通知、贵司举证材料、全套评审原始记录,贵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对贵司作出的竞标无效认定维持不变,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正常开展。四、权利告知贵司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质疑答复函之日起 (略) 个工作日内,持完整书面投诉材料向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不得超出本次质疑范围,投诉材料需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相关规定。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复函。(略) 年 (略) 月(略)日
2、《贺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低价异常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贺财采((略))4号)》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十一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业绩佐证材料系对异常低价开展合理性核查的法定询标行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举证,评审小组据此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符合采购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二、质疑事项 2质疑内容:(略)(一)核查情况1、采购文件已提前约定,针对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项目业绩、合同、发票等材料佐证报价合理性,该类业绩材料仅作为报价真实性的辅助佐证,并非新增投标资格条件、未增设独立评审打分项,不属于创设文件外评审标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就投标文件含义不明、存在异常低价的内容进行澄清,本次要求补充业绩材料仅用于印证成本测算真实性,未变更采购需求、未新增实质性响应要求,在法定澄清边界之内。3、贵司混淆 “投标资格硬性业绩门槛” 与 “低价澄清辅助佐证业绩” 两类材料的法律属性,本项目未将业绩设置为投标准入条件,仅在报价异常场景下作为核实依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4、原评审记录显示,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的核心原因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低价澄清举证、无法证实报价不存在低于成本竞争风险,并非单纯以无业绩直接废标。(二)依据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同类项目佐证材料属于针对异常低价的合规澄清行为,未创设招标文件以外的评审标准,案涉竞标无效认定合法合规。三、综合答复意见经复核采购文件、澄清通知、贵司举证材料、全套评审原始记录,贵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对贵司作出的竞标无效认定维持不变,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正常开展。四、权利告知贵司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质疑答复函之日起 (略) 个工作日内,持完整书面投诉材料向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不得超出本次质疑范围,投诉材料需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相关规定。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复函。(略) 年 (略) 月(略)日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十一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业绩佐证材料系对异常低价开展合理性核查的法定询标行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举证,评审小组据此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符合采购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二、质疑事项 2质疑内容:(略)(一)核查情况1、采购文件已提前约定,针对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项目业绩、合同、发票等材料佐证报价合理性,该类业绩材料仅作为报价真实性的辅助佐证,并非新增投标资格条件、未增设独立评审打分项,不属于创设文件外评审标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就投标文件含义不明、存在异常低价的内容进行澄清,本次要求补充业绩材料仅用于印证成本测算真实性,未变更采购需求、未新增实质性响应要求,在法定澄清边界之内。3、贵司混淆 “投标资格硬性业绩门槛” 与 “低价澄清辅助佐证业绩” 两类材料的法律属性,本项目未将业绩设置为投标准入条件,仅在报价异常场景下作为核实依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4、原评审记录显示,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的核心原因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低价澄清举证、无法证实报价不存在低于成本竞争风险,并非单纯以无业绩直接废标。(二)依据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同类项目佐证材料属于针对异常低价的合规澄清行为,未创设招标文件以外的评审标准,案涉竞标无效认定合法合规。三、综合答复意见经复核采购文件、澄清通知、贵司举证材料、全套评审原始记录,贵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对贵司作出的竞标无效认定维持不变,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正常开展。四、权利告知贵司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质疑答复函之日起 (略) 个工作日内,持完整书面投诉材料向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不得超出本次质疑范围,投诉材料需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相关规定。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复函。(略) 年 (略) 月(略)日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十一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业绩佐证材料系对异常低价开展合理性核查的法定询标行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举证,评审小组据此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符合采购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二、质疑事项 2质疑内容:(略)(一)核查情况1、采购文件已提前约定,针对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项目业绩、合同、发票等材料佐证报价合理性,该类业绩材料仅作为报价真实性的辅助佐证,并非新增投标资格条件、未增设独立评审打分项,不属于创设文件外评审标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就投标文件含义不明、存在异常低价的内容进行澄清,本次要求补充业绩材料仅用于印证成本测算真实性,未变更采购需求、未新增实质性响应要求,在法定澄清边界之内。3、贵司混淆 “投标资格硬性业绩门槛” 与 “低价澄清辅助佐证业绩” 两类材料的法律属性,本项目未将业绩设置为投标准入条件,仅在报价异常场景下作为核实依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4、原评审记录显示,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的核心原因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低价澄清举证、无法证实报价不存在低于成本竞争风险,并非单纯以无业绩直接废标。(二)依据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同类项目佐证材料属于针对异常低价的合规澄清行为,未创设招标文件以外的评审标准,案涉竞标无效认定合法合规。三、综合答复意见经复核采购文件、澄清通知、贵司举证材料、全套评审原始记录,贵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对贵司作出的竞标无效认定维持不变,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正常开展。四、权利告知贵司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质疑答复函之日起 (略) 个工作日内,持完整书面投诉材料向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不得超出本次质疑范围,投诉材料需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相关规定。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复函。(略) 年 (略) 月(略)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就投标文件含义不明、存在异常低价的内容进行澄清,本次要求补充业绩材料仅用于印证成本测算真实性,未变更采购需求、未新增实质性响应要求,在法定澄清边界之内。3、贵司混淆 “投标资格硬性业绩门槛” 与 “低价澄清辅助佐证业绩” 两类材料的法律属性,本项目未将业绩设置为投标准入条件,仅在报价异常场景下作为核实依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4、原评审记录显示,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的核心原因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低价澄清举证、无法证实报价不存在低于成本竞争风险,并非单纯以无业绩直接废标。(二)依据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同类项目佐证材料属于针对异常低价的合规澄清行为,未创设招标文件以外的评审标准,案涉竞标无效认定合法合规。三、综合答复意见经复核采购文件、澄清通知、贵司举证材料、全套评审原始记录,贵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对贵司作出的竞标无效认定维持不变,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正常开展。四、权利告知贵司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质疑答复函之日起 (略) 个工作日内,持完整书面投诉材料向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不得超出本次质疑范围,投诉材料需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相关规定。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复函。(略) 年 (略) 月(略)日
3、贵司混淆 “投标资格硬性业绩门槛” 与 “低价澄清辅助佐证业绩” 两类材料的法律属性,本项目未将业绩设置为投标准入条件,仅在报价异常场景下作为核实依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4、原评审记录显示,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的核心原因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低价澄清举证、无法证实报价不存在低于成本竞争风险,并非单纯以无业绩直接废标。(二)依据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同类项目佐证材料属于针对异常低价的合规澄清行为,未创设招标文件以外的评审标准,案涉竞标无效认定合法合规。三、综合答复意见经复核采购文件、澄清通知、贵司举证材料、全套评审原始记录,贵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对贵司作出的竞标无效认定维持不变,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正常开展。四、权利告知贵司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质疑答复函之日起 (略) 个工作日内,持完整书面投诉材料向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不得超出本次质疑范围,投诉材料需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相关规定。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复函。(略) 年 (略) 月(略)日
4、原评审记录显示,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的核心原因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低价澄清举证、无法证实报价不存在低于成本竞争风险,并非单纯以无业绩直接废标。(二)依据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同类项目佐证材料属于针对异常低价的合规澄清行为,未创设招标文件以外的评审标准,案涉竞标无效认定合法合规。三、综合答复意见经复核采购文件、澄清通知、贵司举证材料、全套评审原始记录,贵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对贵司作出的竞标无效认定维持不变,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正常开展。四、权利告知贵司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质疑答复函之日起 (略) 个工作日内,持完整书面投诉材料向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不得超出本次质疑范围,投诉材料需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相关规定。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复函。(略) 年 (略) 月(略)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同类项目佐证材料属于针对异常低价的合规澄清行为,未创设招标文件以外的评审标准,案涉竞标无效认定合法合规。三、综合答复意见经复核采购文件、澄清通知、贵司举证材料、全套评审原始记录,贵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对贵司作出的竞标无效认定维持不变,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正常开展。四、权利告知贵司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质疑答复函之日起 (略) 个工作日内,持完整书面投诉材料向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不得超出本次质疑范围,投诉材料需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相关规定。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复函。(略) 年 (略) 月(略)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同类项目佐证材料属于针对异常低价的合规澄清行为,未创设招标文件以外的评审标准,案涉竞标无效认定合法合规。三、综合答复意见经复核采购文件、澄清通知、贵司举证材料、全套评审原始记录,贵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对贵司作出的竞标无效认定维持不变,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正常开展。四、权利告知贵司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质疑答复函之日起 (略) 个工作日内,持完整书面投诉材料向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不得超出本次质疑范围,投诉材料需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相关规定。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复函。(略) 年 (略) 月(略)日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三)答复结论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同类项目佐证材料属于针对异常低价的合规澄清行为,未创设招标文件以外的评审标准,案涉竞标无效认定合法合规。三、综合答复意见经复核采购文件、澄清通知、贵司举证材料、全套评审原始记录,贵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对贵司作出的竞标无效认定维持不变,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正常开展。四、权利告知贵司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质疑答复函之日起 (略) 个工作日内,持完整书面投诉材料向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不得超出本次质疑范围,投诉材料需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略) 号)相关规定。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复函。(略) 年 (略) 月(略)日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特此复函。(略) 年 (略) 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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