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符合承租条件的高报价者为终承租方,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终承租方应于竞价结束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租赁合同、首期租金及全部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根据《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将首期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出租方收到首年租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如因出租方原因未能交房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再另行补偿;如因出租方原因推迟交房但未解除合同的,按实际租赁期限结算房租。 4、本次出租标的租金支付方式:(略) 5、税费的负担:(略) 6、对承租标的的使用(经营)要求:(略) 7、承租标的的维修、改造要求:(略) 8、转租的要求:(略) 9、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略) (略)、改造维修形成的附着物及在承租期间对标的进行装修增添的附属物,承租方在租赁中途退租、违约或租赁期结束后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以装修、设备投入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及折旧摊分,承租方不得人为破坏,如损害,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在剩余租赁期限内的租金利益损失、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为弥补损失而付出的费用等)。 (略)、租赁期间,标的出现因非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出租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送达费、差旅费、执行费、邮寄费等全部费用)。 (略)、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略)、承租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