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通过交易程序确定终承租方后,承租方须在将《申请书》原件、《现场勘验确认表》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 双方应于确定终承租方之日起内签订租赁合同。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内支付首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同时将承租押金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首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年度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出租、承租双方自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首年度租金次日起,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5、对承租标的装修改造的要求: (1)本项目须支付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根据出租方书面确认装修方案的装修面积,按(略)元/㎡向出租方交纳,须在装修工程开工前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租赁期间,承租方所有装修改造、场地翻新、设施改动等工程,均须提前编制完整的施工及改造方案,报出租方审核,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工实施,严禁私自施工、擅自改动场地结构及配套设施。 (3)装修施工期间,承租方必须足额投保装修施工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及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投保期限自装修材料进场、工程开工当日起,至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场地正式移交开业为止,投保凭证需报备出租方留存。 (4)装修改造工程完工后,须主动配合消防、住建、市场监管、食药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验检查,确保所有工程及经营场地符合合规运营标准,未通过核验不得开业运营。 (5)装修改造的责任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商业运营期保险要求:(略) 7、对承租标的的使用(经营)要求: (1)租赁期起(略)个月整体开业率应达到(略)%以上、(略)个月开业率应达到(略)%以上、(略)个月开业率应达到(略)%。 (2)不得引入违规业态,不得出现自身经营违法被行政处罚、停业、吊销证照,或场内出现无证经营、涉黄赌毒等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监管问责等情况。 (3)不得发生安全生产违规、未落实安全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火灾、人员伤亡、重大隐患被挂牌督办、责令停产,或拒不配合安全检查整改、保险脱保等情况。 (4)不得拖欠费用,逾期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经书面催告后仍未足额补缴,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5)不得擅自改造及损毁资产,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动主体、承重、消防、水电等结构设施,或损毁国有资产,或工程未经验收擅自开业且拒不整改,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6)不得长期无故停业空置标的,无合理理由长期停业或大面积空置,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盘活效益及商业形象。 (7)不得发生重大舆情及维稳事故:(略) (8)承租方应按照标的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标的及其设施、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承租方违反上述任一情形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无条件收回全部租赁资产,不予退还租房押金、装修保证金,同时承租方需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及出租方经济损失。 8、承租标的日常的维修要求:(略) 9、承租标的的改善要求:(略) (略)、转租的要求:(略) (略)、税费的负担:(略) (略)、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略) (略)、标的资产出租后,承租方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由承租方造成的经营风险、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略)、因国家征用、拆迁,及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承租方,《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方时解除。该情形解除时出租方退还押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需无条件搬出并交还该房产,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所有已投入费用。已交纳的租金按承租方本年度实际使用标的的日期结算,退还承租方本年度剩余租金。 (略)、承租的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