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略)
经查,你单位存在(略)年度、(略)年度、(略)年度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略)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略)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关于(略)年度全区性社会组织年检情况的通报》《关于(略)年度全区性社会组织年检情况的通报》《关于(略)年度全区性社会组织年检情况的通报》及社会组织历史档案等证据证明。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九条“连续三年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处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后(略)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上交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略)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略)
联系部门:(略)
联系电话:(略)
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
(略)年8月(略)日
下一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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