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略)号露天煤矿3宗边角煤炭资源勘查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公告文号:(略)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略)〕(略)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略)〕(略)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略)〕(略)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略)〕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内政办发〔(略)〕(略)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综规〔(略)〕(略)号)等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责成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会同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略)号露天煤矿3宗边角煤炭资源勘查探矿权挂牌出让项目。
一、出让人
名称:(略)
场所:(略)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略)
场所:(略)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1?'项目':(略)
-1?'开采矿种':(略)
地理位置:(略)
面积:(略)
|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1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2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3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4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5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6 | 0 | 0 |
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略)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独立企业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三)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法人)”。(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六)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七)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挂牌时间:(略)
网上交易:(略)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略)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探矿权出让方式为有底价挂牌(出让底价在网上挂牌截止前(略)分钟内,由出让人录入交易系统,出让底价在交易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采取增价报价方式,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略)万元或(略)万元的整数倍。出让公告期结束后项目进入挂牌报价期,期间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报价不低于底价,则该竞买人为预竞得人,低于底价的不成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挂牌报价的,挂牌报价期结束后,系统自动进入三分钟询问,竞买人确认后进入限时竞价期,竞买人在限时竞价期内进行报价,倒计时结束时无竞买人出价的,产生高竞价,高竞价不低于底价的,高报价者为预竞得人。无人报价或竞买人高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八、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国家发改委等(略)部门《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略)〕(略)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二)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竞买人应慎重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与已设矿业权(油气、非油气)范围不重叠;竞得的探矿权存在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转采的风险,竞买人应了解,承担相应风险。(三)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建议意向竞买人/竞买人自行现场踏勘,充分了解出让范围内的高铁、村庄、道路、水体、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地表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等对勘查开采的影响,并做好相关风险评估。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四)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按规定进行续期,续期多不超过三次,每次续期时间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除外)的(略)%,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五)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出让人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应符合变更矿种有关规定,并向出让人申请矿探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矿种为准,且应在采矿新立时按规定缴纳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竞得人在持有探矿权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推进绿色勘查,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使用费缴纳、地质资料汇交、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填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相关义务;应当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关于探矿权续期年限及次数的规定,在勘查权利周期内,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非油气矿产勘查方案编制所需主要实物工作量低标准》,实质性开展包括钻井、坑探、槽探、浅井、物探、化探等勘查工作,坚决杜绝“圈而不探”问题,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探矿权消灭。(六)竞得人应当按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整合转采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矿业权人未按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七)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林地、草地、**设施、通讯光缆、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鄂托克旗(略)号露天煤矿3宗边角煤炭资源均在已批复的乌海矿区(含资源整合区)规划范围内。探矿权市场化出让后需按照已批复的乌海矿区(含资源整合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开展后续相关工作;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占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项目在实施前,应依法依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3宗边角煤炭资源所在矿区应按照要求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报规划审批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开采过程中严格落实水资源保护和管理要求。探矿过程如果涉及取用水,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此次办理相关手续及后续过程中,应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避让。如区块范围内交通建设项目新建或升级改造需占用资源,请自然资源厅协调矿企业主同意占用并签订建设项目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协议,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确保建设项目安全稳定及升级改造具备足够空间。该项目开采矿种为煤,属于国家战略性矿产,矿业权设置原则符合《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略)〕(略)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征占用草原等手续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略)〕(略)号)有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在生态保护红线外草原区规划建设新的煤炭开发项目、扩大露天开采区域,确有需要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审批。经依法依规批准的矿藏开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的,需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规定办理使用林草地手续,涉及基本草原的并应当落实占补平衡。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需要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在项目核准后,开工建设前,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前置审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略)〕(略)号)要求,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手续,及时对项目用地范围进行文物调查及在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开展考古勘探。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八)竞得人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林业、草原管控政策,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九)本次挂牌出让的3宗边角煤炭资源探矿权,出让后不得单独设置采矿权,竞得人必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内蒙古乌海矿区资源整合区规划的批复》(内能源煤开字〔(略)〕(略)号)、《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煤炭资源整合退出方案的通知》(鄂政发〔(略)〕(略)号)有关要求,与整合区块内已设置的采矿权主体整合合并开发;并按照资源整合相关时限要求完成整合工作,竞买人应慎重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十)竞买人自行承担交易、政策、不可抗力产生的银行保函经济风险。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探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出让人提出。联系人:(略)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无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二)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三)本次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四)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五)如交易过程中系统网络有异常情况发生,按照《应急处置办法》执行。(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出让活动应中止:(略)
本公告在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