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5号露天矿5-3号煤炭边角资源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公告文号:(略)
为加快推进乌海市煤炭矿区整合工作,促进矿产资源集中连片、节约集约开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略)〕(略)号)、《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略)〕(略)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略)〕(略)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略)〕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内政办发〔(略)〕(略)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综规〔(略)〕(略)号)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乌海市人民政府责成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乌海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5号露天矿内5-3号煤炭边角资源采矿权挂牌出让。
一、出让人
名称:(略)
场所:(略)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略)
场所:(略)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项目':(略)
-1?'开采矿种':(略)
地理位置:(略)
面积:(略)
| 序号 | X | Y |
1 | (略).(略) | (略).(略) | | 2 | (略).(略) | (略).(略) |
| 3 | (略).(略) | (略).(略) |
| 4 | (略).(略) | (略).(略) |
| 5 | (略).(略) | (略).(略) |
| 6 | (略).(略) | (略).(略) |
| 7 | (略).(略) | (略).(略) |
| * | (略)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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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储量:(略)
开采标高:(略)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
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略)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利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二)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录”。(四)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六)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挂牌时间:(略)
网上交易:(略)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略)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在网上挂牌截止前(略)分钟内,由出让人从交易系统输入采矿权出让底价。出让公告期结束后项目进入挂牌报价期,其间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报价高于底价的成交,低于底价的不成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挂牌报价的,系统自动进入三分钟询问,竞买人确认后进入限时竞价期,竞买人在限时竞价期内进行报价,倒计时结束时无竞买人出价的,产生高竞价,高竞价不低于底价的成交,低于底价的不成交。本次竞买采取增价报价方式,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万元或1万元的整数倍。
八、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采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略)部门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略)〕(略)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二)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三)竞得人在持有采矿权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四)竞得人在进行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林地、草地、**设施、通讯光缆、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批准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利用状态。5-3号煤炭边角资源采矿权位于卡布其矿区5号露天矿内,符合已批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含鄂托克旗)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含鄂托克旗)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占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项目在实施前,应依法依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5号露天矿规划生产规模(略)万吨/年,规划露天开采,项目在实施前,应依法依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此次办理相关手续及后续过程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避让现状公路、铁路,并为规划交通建设项目预留空间。建议海勃湾区5号露天煤矿5-3号煤炭边角资源采矿权所在矿区按照要求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报规划审批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开采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水资源保护和管理要求。建议5-3号煤炭边角资源采矿权市场化出让后需按照已批复的乌海矿区(含资源整合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开展后续相关工作。5号露天煤矿5-3号煤炭边角资源采矿权范围不涉及草地、林地、自然保护地。该矿业权涉及矿种为煤,属于国家战略性矿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在生态保护红线外草原区规划建设新的煤炭开发项目、扩大露天开采区域,确有需要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审批。经依法依规批准的矿藏开采建设项目使用林草地的,应坚持节约集约使用林草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占用林草地面积,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草地审核审批手续。5号露天煤矿5-3号煤炭边角资源采矿权项目用地范围内未发现登记在册不可移动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在项目核准后,开工建设前,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前置审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略)〕(略)号)要求,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手续,及时对项目用地范围进行文物调查及在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开展考古勘探。(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略)〕(略)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初步设计、矿山生态修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安全生产等方案设计,将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积极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矿业权人须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矿业权人如未按照《通知》要求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按照《通知》中有关要求处理。(六)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内蒙古乌海矿区资源整合规划的批复》(内能源煤开字〔(略)〕(略)号)第十一条:(略)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出让人提出。联系人:(略)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无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乌海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二)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三)本次挂牌只接受竞买人在网上竞买通道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四)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五)如交易过程中系统网络有异常情况发生,按照《应急处置办法》执行。(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出让活动应中止:(略)
本公告在乌海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