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四川省大英县白鹤湾矿盐(天然卤水 )勘查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公告文号:(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遂宁市人民政府批准,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以下探矿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略)
场所:(略)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略)
场所:(略)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1?'项目':(略)
-1?'开采矿种':(略)
地理位置:(略)
面积:(略)
|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1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2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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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5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6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7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8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9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略)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略) | 0 | 0 |
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略)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单位,不接受联合体竞买。2.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4.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挂牌时间:(略)
网上交易:(略)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略)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本次探矿权出让挂牌起始价为(略).4万元,设底价,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略)万元或人民币(略)万元的整数倍。 2.不低于出让底价的高报价人为竞得人,若无人报价或高报价低于出让底价,不成交。3.竞买保证金缴纳要求(1)金额:(略)
八、风险提示
1.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规定对相关失信单位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2.矿产资源勘查具有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和政策法规变化,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投资及安全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出让人不提供相关地质资料,竞买申请人应充分了解出让勘查区块的现状、地质成矿条件和土地、林权、地表附属物、道路、社群关系等影响勘查作业的外部条件,自行评估投资风险。竞买申请人参与竞买,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勘查区块的现状与潜在风险已有清晰认知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一旦竞得,签订《探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或《探矿权出让合同》后,竞得人不得以资源储量、品质、勘查条件等因素为由,对成交结果、签订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或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勘查期限,退还交易服务费、矿业权出让收益等要求。勘查开采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勘查风险、采矿风险、安全风险、环保风险、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风险等,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竞得的探矿权存在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转采的风险,竞买人应了解,承担相应风险,不得以地质资料不详、政策发生变化、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要求。3.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4.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探矿权的受托出让人和竞得人应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5.本次出让的矿业权仅为该区块的探矿权,不包括土地、林地、草原等其它使用权。 6.本次出让区块范围如涉及已经建设、正在建设、拟建的公路、铁路、水利、文物等需按相关规定及时避让,不得在区域内进行探矿作业。 7.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自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有效期起始之日起算。探矿权到期未结束勘查工作申请办理探矿权续期登记或完成勘查工作申请办理采矿权首次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按照届时的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等依法办理。 8.竞得人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并完成探矿权出让收益缴纳后,取得缴款凭证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应向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探矿权首次登记。自《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的编制和评审,并向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一)竞买申请人应详尽了解本次挂牌出让探矿权现状及所列条件,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探矿权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二)《挂牌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出让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探矿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本须知及公告涉及的时间期限,以遂宁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中止或终止挂牌出让活动:(略)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略)
十一、其他内容
1.竞得人在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前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勘查、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中应编制绿色勘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内容章节,勘查工程的布设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已建、在建、规划的水利设施、公路、燃气管道等区域,确保《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按要求实施勘查作业,在施工前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应立即停工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 2.竞得人在持有探矿权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综合勘查、绿色勘查、地质资料汇交、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用林用草、临时用地恢复、探矿权占用费缴纳、矿产资源应急处置、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填报、勘查信息公示等相关义务。 3.竞得人应当按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等义务,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应当对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和恢复植被等。竞得人不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等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4.竞得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作业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林地、草地等保护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利用相关要求,并按要求施工。竞得人未按要求施工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竞得人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使用耕地、林地、草原手续。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本公告在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大厅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