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本溪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民政服务站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略)年(略)月(略)日 (略)时(略)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略)
项目名称:(略)
采购方式:(略)
包组编号:(略)
预算金额(元):(略)
高限价(元):(略)
采购需求:(略)
服务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背景
民政服务站是民政部门按照有“专职人员、服务场所、办公设施、服务内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标准,将原设置在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站、社会组织孵化站等服务机构(站点)以及社会救助经办人员、驻站人员等进行统筹整合,在乡镇(街道)建立的综合服务平台。为不断夯实基层民政工作基础,切实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本溪满族自治县民政局面向社会对“民政服务站项目”进行采购。
2.采购服务的政策依据
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统筹整合民政资源增强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辽民发[(略)](略)号)要求,原“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改称为“民政服务站”,服务内容由开展“社会工作、社会救助”等细化为服务“低保对象、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孤儿”等(略)类人群提供服务对象接待、政策宣传咨询、对象排查、信息录入、协助申请救助资金、档案管理等全部基础服务事项以及至少1个延伸服务和1个链接服务事项。
(二)采购项目预算
购买服务资金除主要包括人力成本、开展服务和管理运营费用。开展服务费用主要包括驻站人员开展入户排查、巡访等服务产生的乘车、饮食等费用,对驻站人员开展培训产生的师资费和场地费等;管理运营费用主要包括承接机构聘用专职人员,交纳相关税、费和办公用品(耗材)等。综合建站数量、驻站人数、人员薪酬、服务内容、经营管理等要素,测算本项目预算资金约为(略)万元。
(三)服务内容
民政服务站主要是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孤儿等(略)类人群提供服务对象接待、政策宣传咨询、对象排查、信息录入、协助申请救助资金、档案管理等全部基础服务(6项)以及至少1个延伸服务和1个链接服务事项。根据现有购买服务资金来源即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服务人群仅包括:(略)
(四)服务标准
1.制度建设。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要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服务场地管理、档案管理、志愿者管理等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日志等工作制度。要在服务站办公场所适当位置公示相关制度,以及服务内容、服务流程、驻站人员岗位信息和投诉方式等,推进服务站规范发展。
2.职责分工。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履行组织实施责任,依法与驻站人员签订合同并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全面履行对驻站人员、服务事项和服务资金的管理职能,落实各类规章制度,确保人员、资金安全,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事项。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以上民政业务能力、人员服务能力等驻站人员综合素质培训。
3.人员管理。每个社工站须配备2名及以上驻站社工,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应对驻站人员进行管理,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该项目驻站人员民政相关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驻站人员出现不能胜任工作、脱离民政服务站岗位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以及不遵守县级民政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等情况,应按民政部门要求及时调整驻站人员。
(五)绩效评估
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接受每年年中和年末由民政部门组织的服务站服务事项评估,其中民政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估指标。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承接机构选择的重要依据,评估合格的予以续签、不合格的不予续签。
(六)服务期限
服务合同签订后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第三方。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附件1
民政服务站基础服务事项指导清单(试行)
| 服务对象 | 服务事项 | 具体任务 | 相关要求 |
| 1.低保对象2.特困人员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4.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5.临时救助对象6.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7.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8.一般高龄老年人9.特殊困难老年人(略).一般老年人(略).孤儿(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略).留守儿童(略).流动儿童(略).困难残疾人(略).重度残疾人(略).(略)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略).其他困难群体 | 服务对象接待 | 接待来访的服务对象。 | 了解存在的困难及需求,协调解决或转介服务。 |
| 政策宣传咨询 | 向服务对象宣传、解答各项救助政策、补贴政策、津贴政策及免费服务政策和相应政策的申请条件、保障标准、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要求等。 | 及时、全面、准确宣传、解答相关政策。 |
| 对象排查 | 1.对在保服务对象进行全面排查,分类建立人员台帐,对台帐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2.对主动发现的服务对象或新申请的服务对象开展入户调查核实,建立人员台帐,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 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享尽享、有进有出、兜住兜准。 |
| 信息录入 | 将服务对象信息录入省、国家相应系统或平台。 | 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录入并及时更新。 |
| 协助申请救助资金 | 1.协助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各项救助、补贴、津贴、服务申请。2.定期复核服务对象资金发放情况。 | 协助申请人整理、补齐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告知审核结果;以有效方式告知服务对象相关资金标准、提标情况和发放情况 |
| 档案管理 | 整理服务对象档案,加强档案日常管理。 | 归档成册、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
| 备注 | 1.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指的是本地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略)周岁以上(含(略)周岁)的老年人:(略) |
附件2
民政服务站延伸服务事项指导清单(试行)
| 服务对象 | 服务事项 | 具体任务 | 相关要求 |
| 1.低保对象2.特困人员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4.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5.临时救助对象6.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7.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8.一般高龄老年人9.特殊困难老年人(略).一般老年人(略).孤儿(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略).留守儿童(略).流动儿童(略).困难残疾人(略).重度残疾人(略).(略)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略).其他困难群体 | 探访巡视 | 对需要探访巡视的重点服务对象进行排查梳理,建立人员台帐,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探访、电话问候、互联网音(视)频探访等方式,掌握其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家环境等信息,帮助解决相关问题,防范化解安全隐患。 | 做好探访巡视及处置情况记录,适当留存服务过程影音资料。 |
| 备注 | 1.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指的是本地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略)周岁以上(含(略)周岁)的老年人:(略) |
附件3
民政服务站链接服务事项指导清单(试行)
| 服务对象 | 服务事项 | 具体任务 | 相关要求 |
| 1.低保对象2.特困人员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4.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5.临时救助对象6.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7.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8.一般高龄老年人9.特殊困难老年人(略).一般老年人(略).孤儿(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略).留守儿童(略).流动儿童(略).困难残疾人(略).重度残疾人(略).(略)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略).其他困难群体 | 物质帮扶 | 联系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等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筹集生活物资、资金。 | 注意保护服务对象隐私。适当留存服务过程影音资料。 |
| 权益保障 | 联系司法、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等,为服务对象举办讲座、宣传活动,向服务对象介绍相关法律与政策和提供援助。协同司法等部门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支持。 | 适当留存服务过程影音资料。 |
| 老龄和养老服务 | 联系养老服务、家政、物业、医疗机构 (公司)、基层老年协会等资源,开展养老服务,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公益事务,开展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晚年精神文化生活。协助乡村地名设标和采集,助力老年消费品下乡和物流适老化配送。 | 适当留存服务过程影音资料。 |
| 备注 | 1.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指的是本地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略)周岁以上(含(略)周岁)的老年人:(略) |
合同履行期限:(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略)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略)](略)号)规定。 (2)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供应商应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略)](略)号)中规定,确定企业规模。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略)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略)
地点:(略)
方式:(略)
售价:(略)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略)
地点:(略)
六、开启
时间:(略)
地点:(略)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略)
2、质疑函内容、格式:(略)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略)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请供应商登录账号后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请填写好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发布更正公告后及时书面通知到供应商。如未留相关信息,导致更正公告无法书面通知到,将视同供应商已知晓该更正公告内容。 2.因目前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响应文件制作教程,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略)),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CA办理成功的供应商须在网上进行投标报名,如未报名将不允许参与本项目投标,报名成功后用CA操作网上电子投标等相关事宜(包括在电子投标环节填写报价、上传文件等),操作教学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略)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邮箱地址:(略)
开户行:(略)
账户名称:(略)
账号:(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