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项目参与相关时效调整:(略)
2.信用承诺制的应用
根据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略)〕(略)号)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略)〕5号)的规定,参加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供应商应尽早做好承诺工作,点击“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首页 (https:(略)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系统链接打开系统页面
(http:(略)
登录(未注册的供应商应先点击“供应商注册点这里”并按要求完成注册),然后在“信用记录”模块页面点击“信用记录打印”下载本单位《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随投标文件一并上传至“苏采云”系统。未按要求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则该供应商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根据宁财购通[(略)]5号文规定,属于该文件列明的不适用信用承诺情形的供应商在资格审查环节仍需提供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具体规定见招标文件。供应商在资格审查环节使用信用承诺替代相关证明材料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在中标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提醒:(略)
链接:(略)
3.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略)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等政府采购政策文件。
5.适用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质疑期限
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或质疑的,必须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