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登记,具有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能力且资信情况良好的法人(及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或依法登记,具有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能力且资信情况良好的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能力、资信情况良好的自然人(仅限以租赁房屋作为工商登记场所,登记完成后需提供相关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中将上述条款进行约定);
(2)本标的出租用途及招租业态仅限于:(略)
(3)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后,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更改该标的出租业态,不得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须守法经营,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租赁押金不予退还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信用中国”平台中没有不良记录;
(5)意向承租方承租后,经营(使用)方案须严格按照出租业态要求制定,并报出租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6)意向承租方须在报名时提供《承诺函》(详见附件1);
(7)意向承租方为法人的报名时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复印,本人签名)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意向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复印,本人签名)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经营者本人征信报告(两年期,打印日期距报名截止日不超过(略)个工作日);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复印,本人签名)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本人征信报告(两年期,打印日期距报名截止日不超过(略)个工作日);
(8)不接受联合体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