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略)(略)年(略)月(略)日09时(略)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略)
2.项目名称:(略)
3.采购方式:(略)
4.预算金额:(略)
5.高限价:(略)
6.包组划分:(略)
7.采购需求:(略)
8.合同履行期限:(略)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略)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
“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略)万元的,从其规定)等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略)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符合规定的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具备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供应商;
3.2(1)供应商如为生产商须提供《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略)年度种衣剂购货意向协议》及种衣剂质量检测报告;供应商如为代理商需提供生产商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购种意向协议(须承诺中标后按协议履行)及种衣剂质量检测报告;
(2)自繁种子须提供繁种合同(协议),委托繁育种子须提供委托繁种合同(协议);自繁种子和委托繁育种子均须提供由繁种所在地的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繁种证明及县级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种子生产基地检疫证明;
(3)供应商所提供品种,如属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而又不属自主知识产权的种子,自产种子必须有植物新品种权人的授权生产和经营证明;代理经营种子必须提供该种子生产商拥有该品种新品种权的证明或新品种权人对该种子生产商授权生产和经营的证明。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4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5开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评标委员会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山东”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3.6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供由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明确分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能代表总公司行使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资质的使用。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参与本项目,不必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3.7资格审核方式:(略)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略)
2.地点:(略)
载。
3.方式:(略)
4.售价:(略)
四、参与本项目与提交投标文件要求
凡未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略)
凡未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的供应商应先办理注册(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用户注册-政府采购)。所有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并无任何纸质文件,所以注册后必须办理 CA及电子签章,注册咨询及技术支持电话:(略)
1.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间:
所有电子投标文件应于(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泗水分中心网站(https:(略)
2.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略)
五、解密时间
时间:(略)
操作:(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信息发布
(1)招标文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泗水分中心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供应商(发布时间即为发出招标文件的时间),请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下载招标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2)本项目如有必要澄清和修改需要发布更正公告的,将同时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泗水分中心与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及时发布。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关注相关信息。更正公告一旦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3)本项目的中标公告及废标公告将同时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泗水分中心与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及时发布。在中标公告中将公示中标价格、打分结果和被废标供应商的废标原因,公告一旦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供应商其未中标的原因及被废标供应商的废标原因;在废标公告中将公示项目的废标原因,公告一旦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废标原因。
2.“去标识化”(暗标)评审
依据《济宁市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去标识化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济财采〔(略)〕6号)相关要求,本项目采用“去标识化”评审。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将“明标”和“暗标”分开,同时在编制投标文件技术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中对“暗标”评审的格式等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地址:(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地址:(略)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