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标的相关参数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评估报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实际勘验为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转让方位于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车站前街以东、四纬路以北东润豪景C座的(略)号商业房地产。 2、该房产转让方已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成交后,转让方将协助受让方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续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涉及的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具体情况请与转让方详细了解。 3、标的房产租赁中,租赁期自(略)年1月1日起至(略)年(略)月1日止,年度租金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合同期内租金不变。受让方自与转让方标的交接完毕之日起,取得标的租金收益权,但仍需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事项。请与转让方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并承担相关风险。原《房屋租赁合同》在中心备查。 4、以上信息均来源于转让方提供资料,终以标的实际情况及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终成交价不因面积误差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与转让方了解权属登记、标的租赁等事宜,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后,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标的。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高标准,具体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8、特别提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