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能部门 | 行政调解事项 | 依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1 | 区教育局 | 学生伤害事故纠纷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完成调解。 | 部门规章 |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 第五十七条 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教育主管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调解意见。 | 地方性法规 |
2 | 区司法局 | 律师执业活动投诉纠纷 |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释法明理与争议化解。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投诉。投诉人直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的,原则上由被投诉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本辖区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涉嫌重大违法可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投诉案件,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投诉处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除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以外,可以引导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涉及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长不超过一个月,调解时间不计入投诉办理期限。调解不成的,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及时恢复调查处理。 | 规范性 文件 |
3 |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纠纷 |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公证执业活动投诉涉及民事纠纷的,可以引导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 | 部门规章 |
4 | 区人力资源局 | 集体合同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八十四条款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 法律 |
《集体合同规定》 |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 部门规章 |
5 | 劳动争议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金钱给付等投诉案件,可以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调解。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全部履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但未当场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审查确认后出具仲裁调解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 第五十条发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可以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的,制作仲裁调解书。一方不履行仲裁调解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等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出现集体停工、怠工、闭厂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下列后果之一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 (一)危害公共安全; (二)损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 (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 命令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期限内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此期限内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促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和解。 | 经济特区 法规 |
6 | 区水务局 | 水事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第五十七条款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法律 |
7 |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旅游者 权益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第九十二条第二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略)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 法律 |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 第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调解应当以事实为基础,遵循自愿、平等、合法、高效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旅游投诉后,应当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通过现场、网络、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意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部门规章 |
8 | 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纠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略) 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 行政法规 |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 百一十五条款第三项、第二款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略) 医疗纠纷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 经济特区 法规 |
9 | 医疗事故中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 行政法规 |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经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 地方政府 规章 |
(略) | 市局 福田分局 | 治安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经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属于款规定的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 法律 |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 部门规章 |
(略) | 市生态环境局 福田管理局 | 污染引起的民事 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 千零七十七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申请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 |
(略) | 街道办事处 | 农民工工资清欠 纠纷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行政法规 |
(略) | 物业管理纠纷 |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 第六条第五款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并配合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经济特区 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