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实施要求 采购管理 供应商应建立规范的食材采购流程,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作为货源渠道,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食材质量标准及责任,建立采购台账,详细记录食材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名称、采购日期、检验结果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仓储管理 供应商应具备符合食品储存要求的仓储设施,按食材品类分区存放(生鲜、冻品、干货、熟食等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仓储环境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配备温湿度监控设备(实时记录温湿度数据),定期检查食材保质期,实行先进先出原则,防止食材过期变质。 质检管理 建立三级质检制度,食材采购入库前进行初次检验(查验合格证、检测报告、外观、色泽、气味等),配送前进行二次检验(复核质量及数量),送达采购人后配合采购人进行三次检验,每级检验均需建立检验记录,检验不合格的食材严禁入库和配送。 台账管理 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的采购、仓储、质检、配送、售后等各类台账,做到账物相符、有据可查,采购人有权随时查阅相关台账,供应商应予以配合。 配送管理 1.成交供应商应自行提供配送服务,不得将配送服务进行任何方式的转包、分包,协议服务除外。 2.运输工具、配送人员、包装材料和货物运输途中的防护措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成交供应商应做好食品安全的保障,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及满足配送需要的仓储、交通运输等设施设备和配送人员、包装材料、货物运输途中的防护措施,确保采购食品原料安全储存和安全运输。 4.成交供应商须在采购人约定的时间内将食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如果采购人临时增加订购的货物种类、规格、数量等,成交供应商须在接到通知后,在采购人限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达,待采购人验收、核对后,供货才算完成。 5.对不符合要求的货物由采购人的验收人员提出清退,如双方对质量或重量有争议的可送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检测,同时留样备检,对数量不足或部分退货的,责成成交供应商以不影响货物供应为前提尽快补送。(在退货过程中,对有碍公共卫生安全的食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进行协议销毁,不退货给成交供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