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标人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类型须分别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可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2.采购包1的投标人如为生产厂家,须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如为经销代理商,须提供猪肉生产厂家的生猪定点屠宰证;(本条仅采购包1的投标人提供)
3.采购包3、采购包4、采购包5、采购包6的投标人(略)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备至少2个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或医院或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案例。投标人投采购包3,则提供的案例合同内容至少包含蔬菜;投标人投采购包4,则提供的案例合同内容至少包含大米、面粉;投标人投采购包5,则提供的案例合同内容至少包含调味品;投标人投采购包6,则提供的案例合同内容至少包含奶制品。每个案例均需同时提供签订的合同、对应合同任意一次的费用结算发票(发票日期截止公告发布之日)以及相应业绩单位的食材供给服务满意证明材料,三项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认可;(本条仅采购包3、采购包4、采购包5、采购包6的投标人提供)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