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所承租标的使用用途须合法合规,严禁经营对环境有污染、黄赌毒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经营项目,且只得在出租标的面积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越范围或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使用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通讯、垃圾清运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义务协助承租人处理用水、用电等与正常生产经营相关事务。 (三)租赁期间,租赁标的安全责任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标的及其附属设备,若因使用不当、违规改建等过错行为造成损失的和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四)租赁期间,承租人仅可按标的现状使用,禁止实施任何新建、改建、拆建、扩建、翻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无论是否取得临时建设许可,维修报备,均不得对现有房屋主体、墙体、屋面等进行结构性改造,仅可进行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扩大使用面积的简单日常维修养护。确需拆改标的或新增建(构)筑物的,应预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住建等管理部门批准。 (五)若承租人擅自实施建设行为的,全部工程属违法建设,出现相应的行政处罚及经济损失均由承租人独立承担,且出租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关系,没收履约保证金,不予任何补偿。 (六)租赁期间,承租人在正常履约的情形下,除因合同到期或政府统一规划需依法征收或拆除出租标的等不可抗力外,出租人不得无故收回标的,因合同到期、政府统一规划、依法拆迁等行政行为需收回标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将承租标的转租给第三人,确需转租的,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且转租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剩余的租赁期限,出租人、承租人与转租受让第三人应另行签订协议,若私自转租,一经发现出租人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租赁关系。 (八)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解除当日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略)日内将租赁标的返还出租人,并完成搬离工作,可移动、可拆卸且不损害标的主体结构及使用安全的设备、物品,由承租人自行拆除搬离;已形成附合的装修、改造设施及不可移动资产,全部无偿归出租人所有。若超过(略)日未搬离,在合同期限内新增装修、设备等可拆除及搬离的财产资产,视为承租人的抛弃物,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置,相应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九)承租人全权负责出租标的日常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租赁期间发生火灾、触电、失窃、人身伤害等一切事故,全部经济赔偿与法律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与出租人无关。 (十)出租人有权不定期开展安全巡查、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整改。 (十一)如遇政府征收、社区统一规划调整,出租人提前(略)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剩余租金据实退还,互不支付违约金。 (十二)租赁期限届满,标的再次对外公开招租时,原承租人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法定、约定优先权人享有同等顺位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