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持有: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在投标单位缴纳养老保险(①项目负责人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需提供在投标单位(略)年2月至(略)年7月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②项目负责人已达到退休年龄且不超过(略)周岁的,则可提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资料〈或退休证〉和单位的返聘证明)。 注:(略) (2)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项目负责人提供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略)〕(略)号)执行。项目负责人提供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的,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略)〕(略)号)执行。 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略)](略)号)、《关于调整省外建筑企业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信息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调整省外建筑企业信息进粤登记有关查验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外建筑企业需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网上公开信息打印件)以备审查。 4.投标人不属于信用中国“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栏目中的“失信被执行人”(网址:(略) 5.投标人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注:(略) 6.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须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