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略)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略) 条的条件;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 经 信 用 中 国 ( 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3 、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5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 、其他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同时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专业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项目经理社保的证明资料及未承担在建项目承诺函。
(3)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供应商,应提供青海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
(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企业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