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标的为闲置物资的残余价值,鉴于物资放置处于原地址,意向受让方需自行拆除及搬运,拆除和搬运过程中若对房屋造成损毁、破坏的,须予以修复并恢复至原有状态; 2.本次资产处置以总价作为挂牌价格,成交公示结束次日起(略)日内,受让方与委托方签署《转让合同》; 3.受让方需在签署《转让合同》且全额支付交易价款后的(略)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物资的装运工作,移交过程所发生的(包括不限于搬运、人工、机械、运输、称重等)全部经济和安全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应确保装卸、搬迁过程符合政府对消防、环境、安全卫生等相关要求。因违反相关规定产生的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5.拆除后所有设备,其保管与看守责任由受让方全权承担,受让方应确保物资在装运前处于安全状态,防止丢失,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的物资丢失,受让方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未经委托方允许,受让方不得装运转让标的以外的物资,受让方装运转让标的以外物资的,按偷盗处理,除向委托方返还外,并按实际盗取价值的2倍进行罚款,且委托方有权视情况解除合约关系并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 7.本次交易中,涉及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各类税费及可能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的承担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8.若受让方因己方原因出现违约,委托方有权没收或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相关违约责任以《转让合同》为准。 9.交易价格为含税价,待所有物资全部移交并完成结算后,委托方于3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开具(略)%增值税发票。 (略).挂牌公告内容与《转让合同》内容有冲突和未尽事宜,以《转让合同》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