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要求 1.承租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相关证照年检合格,不接受投资机构或无办园资格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竞租,不接受社会资本通过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参与竞租。承租后亦不可转租、出借、处置承租标的,不得以承租标的之名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 2.承租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热心幼儿教育事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良好履约。 3.承租人须具有3年以上民办幼儿园办园运营管理经验,且期间未发生通报批评、违法办学记录、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相关部门的处罚记录。 4.出租标的必须作为幼儿园业态经营,定位为普惠性幼儿园,必须保证充分满足出租标的周边民众幼儿入学需求,且不得将其部分或全部用于其他用途; 5.为保障周边区域内幼儿群众入学需求不受影响,目前仍由原承租人暂行经营管理,意向承租人报名前需到现场踏勘了解详细情况,包括在读中幼儿的接管、其他涉及的各主管部门规定的交接衔接等问题,并与原承租人沟通了解成交后移交要求及具体事宜,公开征集确定承租人后,由承租人与原承租人进行资产移交,出租人负责配合协调。 6.租赁期间,承租人全权负责资产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保养及费用,确保资产完好及正常使用,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过错造成资产损坏、故障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 7.承租人若需进行维修改造不得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未经批准不得新建、违规搭建。 8.意向承租人不得有严重失信行为,若存在失信行为不得参与招租活动,具体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为准。 9.承租人自行办理经营所需证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租赁期满或退租时,承租人应自行进行清场,不得对租赁标的主体造成破坏、毁损。 (略).成交后,承租人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正常终止,承租人应按照“来建去留”的原则,即承租人投入的装饰装修、隐蔽系统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的顶、地、墙面等附属设施)等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不得破坏装修,但装修可移动附属物承租人应及时处理清场,逾期出租人有权进行处置且不予赔偿。 (二)特别申明 1.意向承租人须自行到项目所在地踏勘现场查看情况,对项目进行详细的查看、估量和认真的测算,并对项目瑕疵进行充分的了解。一旦报名视作已完全了解本项目及项目交易规则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自愿承担参与本项目的一切风险。 2.本所对标的所作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出租人对标的品质、权属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移交凭据。 3.意向承租人应仔细阅读本挂牌公告,报名成功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同意本公告的全部内容。 4.本挂牌公告设定的承租资格及相关条件一切以出租人的解释和说明为准。 5.未尽事宜或与《租赁合同》有冲突之处,以《租赁合同》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