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披露事项: 1.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应依法经营,符合本项目规定的出租用途。租赁标的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改变租赁用途。 2.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在成交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出租方办公场所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否则视为违约,所缴纳的报名保证金不予退还。 3.承租方承租租赁标的,由承租方负责通过以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加固、改 造等方式使得租赁标的满足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关于建筑规划、建筑物安全、建筑物期限、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自行承担因租赁标的不满足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关于建筑规划、建筑物安全、建筑物期限、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法律责任,以及自行承担因租赁标的有可能被政府部门强制拆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略) 4.租赁标的涉及到水、电表立户、电力扩容等问题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参与竞价前自行至相关部门核实办理流程,并在竞价成交后依法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取得使用该租赁标的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经营备案、消防手续、验收许可和经营、环保等许可、报备等证照后方可营业;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应自行判断并承担本租赁标的未办理不动产证可能导致如未获得相关许可、报备或证照造成的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出租方和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仍须继续执行《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否则按违约处理。 5.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标的范围内安装充电桩,如需在租赁标的范围内安装充电桩,应当按照充电设施建设相关规定,自行完成全部报批、建设、验收等相关程序,并承担全部费用及相应法律责任。租赁终止时,承租方应按要求完成充电桩拆除及场地恢复。 6.承租方如需对租赁场所进行改造、变更原有设施的,包括增扩设备、拆除、迁移、改装原有任何设备等,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办妥有关手续后才能对场所进行改造。如涉及消防、环保及建筑结构的改造,承租方应自行负责报请规划、设计等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并承担相关费用,任何改造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纠纷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7.本次租赁标的范围仅为场地,租赁标的外的建筑物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承租方不得使用。承租期间,承租方应对1号楼、2号楼、3号楼及5号楼实施封闭式管理,全面承担上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等相关管理责任。4号楼目前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旅游综合执法支队使用,承租方须无偿保障该单位的日常基本通行需求。 8.租赁期间设备日常维护、维修、耗材更换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使用、保管不当或人为损坏设备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按价赔偿。若承租方未能及时进行修缮或予以出租方经济补偿,出租方有权进入场所进行修缮,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须将租赁标的的相关系统需同步接入“平潭智慧停充”一张网实施一体化管理,出租方予以协助配合。若产生相应的系统对接、调试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须按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完整、实时上传停车、收费相关运营数据。 (略).停车收费标准由承租方在符合属地物价监管规定前提下自行确定,负责明码标价公示,承担收费经营全部风险与收益。 (略).如本方案内容与《租赁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