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略)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供应商须提供书面声明);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须提供书面声明);
(4)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需满足的资格条件:(略)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级](含)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企业,应提供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省外进青企业登记应符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