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租时招租面积以项目简介表为准,承租方不得要求减退承租面积。请承租方务必自行实地踏勘和了解招租房屋之现状。意向承租方一旦参加竞标,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所招租房屋品质、权属情况及其他瑕疵。 2.承租方须承诺,若政府征用、收回租赁房屋所在土地或房屋或城市旧改、更新需拆除租赁房屋的,双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该解除通知自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无需给予对方任何补偿、赔偿。 3.合同解除事由发生后,承租方不得破坏装修后的设施设备,承租物业内不动产、已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主要设施设备、大型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无偿归属招租方所有,一般动产、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归属承租方所有,承租方可予以拆除,但不得造成房屋毁损,否则应当恢复原状或向出租人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4.出租物业以现状移交,双方确认后,承租方入场需进行二次装修的,装修设计方案需经过出租方、消防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后方可实施。并自行向有关部门申报及处理装修中出现的问题,装修工程完工后,出租方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加建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租赁、水电及装修保证金,收回物业; 5.该房屋租金不含承租方因使用出租房屋产生的水电费、卫生费、垃圾清运费等其他费用。 6.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支付所租赁房屋之水、电费用,并分摊对应租赁物业的公共水、电损耗费。水电费采用出租方代收代缴方式,依据抄表计量,按政府实时定价标准收取;如供水供电部门收费标准有所调整,则根据调整后的标准进行代收代缴。 需要承租方接受(或承诺)的事项 一、资产历史及涉诉情况说明 1.本次对外招租的房产,系从原整体打包租赁项目中拆分而来。原租赁合同(涵盖本次招租物业)现已到期终止,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 2.原承租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拖欠打包租金、租期届满后拒不腾空交还全部物业、未经许可擅自整体转租等违约行为。 3.我司已就全部打包物业(含本次招租物业及其他尚未收回的物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涵盖追缴欠租、房屋占用费、违约金并收回剩余占用物业等。后续诉讼进程中,原承租方及次承租人可能因整栋物业的历史租赁纠纷,对本次区域经营产生干扰或交涉阻碍。由此可能造成的经营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我司将积极推进司法清场工作,但对因此产生的经营影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本次招租物业现已收回清空,可正常交付使用;项目其余物业仍由原承租方及次承租人占用。原承租方与次承租人之间押金、转让费、预收租金等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协商或诉讼解决,我司不承担协调、垫付或其他责任。 二、风险提示及竞租承诺 1.因诉讼周期存在不确定性,原承租方及剩余场地次承租人可能基于历史租赁纠纷,对本次物业的日常经营造成干扰。意向承租方须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后续由此产生的一切经营损失。 2.所有意向承租方在踏勘现场及报名参与竞价前,应视为已完全知晓本物业的历史打包租赁背景、原租户违约事实、涉诉状态及部分场地尚未收回等全部瑕疵,并自愿承担全部相关风险。 3.承租方不得与未收回区域的原承租方、次承租人私下达成任何形式的续租、转租、合作或协议安排。如有违反,我司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 4.承租方不得以原承租方诉讼、部分场地未收回等事由,要求减免租金、退还保证金、解除租赁合同或向我司主张任何赔偿、补偿等。 5.本次招租物业所在区域泊车位紧缺,停车问题需由承租方自行解决。我司不提供停车位保障,亦不承担因停车不便、停车费用或相关纠纷产生的任何责任。意向承租方应充分知悉并自行评估此情况对经营的影响,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不便及额外支出。 6.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需签署《风险知悉确认书》,确认已知悉并接受上述全部风险,自愿参与竞租。 |